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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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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15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1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常州市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大医药卫生政策,包括基本药品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涉及到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乡村医生待遇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医改办《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苏医改发〔2009〕5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0〕2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原则,有序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2月1日起,在金坛市和戚墅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到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各辖市、区结合行政区域调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符合规划新设置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现有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十统一”(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机构标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服务模式、统一药品购销、统一财务核算、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考核标准)的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1.人员配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医疗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常住人口18名配备。依据省政府办公厅专题会议纪要(第17号)的精神,一次核定,逐步配齐。

  2.人员经费。财政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水平和编办确定的编制总数核定人员经费,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政府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

  3.补偿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后,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以下渠道给予补助:一是从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补助;二是从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奖补;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办法按照《常州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办法》执行。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村医补助。各辖市、区要统筹制定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妥善解决其生活待遇问题。

  (三)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流程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

  1.品规遴选。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的目录范围,按照常用、价廉、效高等原则,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以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为单位,每种药物选择1-2种品规,确定辖市和辖区的基本药物使用目录。

  2.集中采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采购计划,各辖市、区登陆“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网上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

  3.统一配送。以辖市、区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中标配送企业中原则上确定1-2家配送企业负责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配送企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配送服务周期为一年。配送企业确定后,各辖市、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统一签定药品购销合同,统一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对配送企业未能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配送任务,或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予以解约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配送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4.规范使用。2010年12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使用本辖市、区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做好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基本药物随意加价。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医务人员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特色专科用药采取机构申报,辖市、区卫生局审批,市卫生局备案的方式解决。乡镇卫生院住院病人治疗必须的非基本药物可由其挂钩帮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进货价提供,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5.价格管理。基本药物销售严格按照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的统一价格执行。建立基本药物价格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服务信息网,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联网管理,做好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执行价格比对工作,提高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正确率,促进基本药物价格零差率政策的全面实施。

  6.医保政策。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为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以上。

  7.绩效评估。各辖市、区按照《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数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四)改革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1.人事制度。按照《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管理及聘用制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2.分配制度。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经单位考核后发放,以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管理机制。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决策科学、制度完善、监管有效的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功能合理、技术适宜、分工协作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收支合理、管理规范的经济运行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也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政府责任,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成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编办、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部、监察局、药监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实施。各辖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工作,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财政部门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会同卫生部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制定《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常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牵头做好基本药物遴选、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的执行;并会同财政部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拟定报销政策,及时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监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以及使用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机构运行补偿的相关审计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辖市、区要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运行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四)强化监管考核。加快推进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将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监管平台建设纳入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使用,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管中的作用。各辖市、区卫生局要强化日常监管,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多、满意度低、运行不规范的机构要提高检查的频度,并建立完善机构退出机制。

  (五)做好舆论宣传。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面向群众的宣传,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加强面向医务人员的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加强面向社会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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