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统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外派董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财务、接待、后勤等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拟订机关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导方案实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重大课题调研;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法制工作;承办委机关法律事务,组织实施普法教育。 (三)产权管理处 研究拟订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办法和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核准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债方案;承办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拟订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和过程监督。 (四)考评分配处(财务监督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业绩考核;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的审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营情况分析和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五)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核准所监管企业股权转让方案;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监管企业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所监管企业稳定工作和转改制遗留问题的处置;联系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干部人事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党群工作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专职监事人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任免方案;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负责并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群团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干部队伍管理和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群团、统战工作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干部教育、离退休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纪律检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3名,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