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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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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11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无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区域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事业改制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二)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辖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承担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负责国库市支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和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九)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投资评审政策,管理和监督投资评审活动。

(十一)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会同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国有土地、户外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收益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户外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六)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

(二)预算处(基层财政管理处)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市区预算;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区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市对区的各项财政政策;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

拟订乡镇财政管理和街道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乡镇财政改革、预算管理、债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省、市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发放使用;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和街道财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协税护税工作。

(三)国库处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法会同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税政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参与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起草有关财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财政政策研究工作;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七)资源收益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户外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收益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户外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土地、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的收益管理工作;承担政府性投资、融资管理的具体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承担交通、环保、建设、城管、房管、供销、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城市建设、城市维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办法,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城市住房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拟订政府投资评审政策,管理和监督投资评审活动。

(九)工贸发展处

承担商务、经济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建议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提出促进贸易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金融处(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办公室)

承担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具体履行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和非贸易外汇;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文化事业改制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老干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农业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省与市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五)绩效管理处

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全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和制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

(十七)会计处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八)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九)信息处

制定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机关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财税信息联网分析系统建设完善和经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分析运用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财政软件开发、推广工作;负责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及其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6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4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环保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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