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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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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10〕2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04生效日期:1900-01-0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南昌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9号)精神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教育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学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核查工作,人事、财政部门要做好津贴补贴项目的保留、归并和取消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绩效工资的项目及标准。

(三)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教育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教育部门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发放标准由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主要体现工作业绩、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出勤率等因素。在教育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确定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班主任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超课时津贴、超时工作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考勤津贴等项目,同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它项目。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学校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根据考核结果和分配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实施。

(五)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校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

(一)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按年度进行。年初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末教育部门审定的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数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年末由教育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由教育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二)教育部门根据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配,确定所属各学校具体绩效工资总量。

(三)义务教育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本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考核结果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上级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全额保障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并视财力情况,对辖区内财政困难县(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要实行统一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考核分配办法发放,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划入个人银行帐户。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设立绩效工资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校的绩效工资。

七、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对农村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在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继续执行《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赣人字[2008]281号)。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一起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考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

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区)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制定本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和资金筹措,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及时、足额到位。

(三)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发放绩效工资,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对违反政策规定,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教职员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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