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86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 2 - 安康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 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 关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 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在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 险政策、统一的网络信息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 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基本方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 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 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 第三条 在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 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 生育保险。 第四条 每年11、12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参保单位应向参保 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3 - 第五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 本年度参保资料及电子信息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新参保单位 信息资料及时报送。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按照国家、企业共同负担,以支定 收、适当调剂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按当年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 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0.2% 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统一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将征收基金上 解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统一上解至市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九条 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建立各县(区)基金记账制度和市 级风险调节储备金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在每年度末,按照 各县(区)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总额的5%提取并建立风险储备 金。 若在一个参保年度结束后,县(区)所征收当期基金不够支付 其生育保险待遇的,先由本县(区)累计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不 足部分,由市级风险调节储备金承担70%(但不超过本县区生育保 险基金当年所提取风险储备金的5 倍),其余由本县(区)政府 - 4 - 财政支付。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每年第二季度初将上年度风险调 节储备金信息公告各县区。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和 有关单位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连续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 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医疗 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阴式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 950元;一级医院 600 元。 2、剖腹产:三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2700元;一级医院2200 元。 3、怀孕流产医疗费标准: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含第二 胎)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享受 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的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婴儿,增 加10%的费用。 - 5 -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 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职工在90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 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90天产假基础上增加 产假30天;经生育医院证明为难产的,可在上述假期基础上增加 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产假基础上每多生育一名婴儿, 增加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 天。 男职工请假照顾生育妻子的看护假为7天,看护假津贴按生育 职工缴费基数计发。 (四)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 贴标准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机关、全 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支付)。生育津贴低 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或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后,在3个月 内由本人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凭下列证件 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妇《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相关证明,见原件留复印件; (二)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 见原件留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和乡镇以上 医院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见原件留复印件。未办理《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 6 - 第五章 生育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医 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 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定点协议医疗机 构负责生育女职工就医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规范 服务行为,方便生育女职工就医,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生育 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 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生育女职工及其亲属要求使用 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服务的,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 生育女职工个人承担。未经参保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及其亲属同意 发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标准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 构负担。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生育保险工作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全面落 实。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生育保险扩面参保、基金 征缴、稽核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定期上报信息资 料;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 - 7 - 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 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行政管 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 生育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督察、考核。 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对各县(区)生育保险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督办、考核、奖惩,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负责制订全市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 付、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会同财政、 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各县 (区)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作出审计结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生育保险△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年9 月9 日印发 共印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