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Ⅱ类燃料禁燃区:东起蔺河镇派出所,南至西坡社区,西至高石庄桥,北至水田村(旋涡坝);以上范围内除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Ⅲ类燃料禁燃区:东起四坪社区,南至梨树村,西至四季河,北至城北社区(西窑)。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执行,具体为:
(一)Ⅱ类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 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清洁燃料。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县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关镇人民政府、蔺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镇、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本通告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岚政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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