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林业绿化建设项目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劳有所得”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28号)文件精神,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林业及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按本方案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施工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在该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中标合同价格的1%—3%确定。工资支付保证专户资金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园林绿化部门监督,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三、施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银行存入凭证和承诺书,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交由企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具的备案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方案实施前已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按照施工进度由施工企业到银行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被冲减部分,施工企业应在冲减后的30日内补存,不按时补存的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制征收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五、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查实该项目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全部返还施工企业。 六、施工企业用工时,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日对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载明农民工姓名、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 施工企业应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用工记录和工资支付情况。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园林绿化建设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责任,并督促施工企业到银行专户储存。在工程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承包企业名称书面通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建设单位在按进度拨付工程款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签字认可工资支付情况后,方可拨付。 八、施工企业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九、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总承包企业垫资先行支付。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林业及园林绿化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除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外,其不良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十一、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本实施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