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01生效日期:2025-04-01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
  2.及时批复省级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
  3.会同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专项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
  4.会同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5.会同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等工作。
  (二)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以下职责:
  1.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项目谋划、 评估论证、申报入库、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
  2.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并根据监控和自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3.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市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级“省对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2.会同市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市级“省对下”专项资金项目拨款申请进行审核,督促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等。
  3.配合市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县级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资金进行审核。
  (四)市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市级“省对下”项目实施,配合做好本辖区“省本级”项目实施。
  2.负责本辖区“省对下”项目申报审核,并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项目验收。
  3.协同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省对下”专项资金项目拨款申请进行审核。
  4.督促指导“省对下”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实施等工作。
  (五)县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会同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实施县级“省对下”专项资金项目,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六)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实施县级“省本级”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县级“省对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协商县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及时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规划要求。具体包括:
  (一)煤矿灾害治理,以及“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方面安全技术改造、能源安全科技研发与应用等。
  (二)应急救援能力及其保障体系建设,包括监测、预警、指挥调度体系建设以及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改造;应急救援装备及投送工具建设;应急通信设备及其保障体系建设;全省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
  (三)民用爆炸物品、危化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民爆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评审、许可条件核查。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与应用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其业务保障等相关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
  (五)国家支持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需省级配套的相关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省本级支出由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范程序确定。补助市县支出主要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八条  除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应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年度中,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60日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市、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拨付。

  第九条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项目申报通知、项目验收标准等,并由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对社会发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并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需求,商省财政厅达成一致后结合本级财力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类申报”原则,根据项目属性分别向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资金。
  (二)县级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资金,由同级能源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能源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分别上报至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属有关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汇总后相应报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诚信纳税。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
  (四)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信息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合法性、生产建设规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分析。
  3.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实施起止时间及计划。
  4.项目总投资,以及资金的构成、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申报项目评审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支出标准等确定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必要时,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在项目调整过程中存在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组织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完工情况、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预期效果评价情况等。
  2.项目实施前的材料,内容包括项目信息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等。
  3.项目实施过程材料,内容包括财务资料、项目管理资料、质量合格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4.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资料,内容包括项目验收决算资料、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
  (二)市县有关项目单位应当向同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省属有关项目单位向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三)市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专家进行,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市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结果应报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按规定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省财政厅根据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项目安排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或分别联合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完善的项目。
  (二)对省级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四)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及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各地要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实施单位对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项目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初预算已落实到部门、市县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初预算未落实到部门、市县或项目,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用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执行中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 政府规定的政策性增支和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一般不办理新增支出事项。确需新增支出的,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同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组织开展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指导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同步做好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程度“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并指导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

第七章  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信息外,各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 “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作为每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没有实质性进展,或者项目建设超期半年以上仍未验收的,应当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各级能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伪造虚假证明、套取财政资金或者项目难以调整实施等情况,应当及时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至2028年12月,期满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政策实施情况、工作需要及绩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工〔2020〕59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订)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