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更新维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34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更新维护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 更新维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上公开的行政权力准确、有效,维护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正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是指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数据库(以下简称行政权力库)。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在行政权力库中增加、删减或者修改行政权力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网上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录入行政权力库。 第五条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在行政权力库中相应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市、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和要求按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法制监督系统报审事项的规定表式填报。 第六条 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对工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申报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政府法制部门同意调整行政权力申报内容的,应当确认审核通过。不同意调整行政权力申报内容的,应当向申报部门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权力库中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和确认,依托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法制监督平台,采用网上申报和审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市、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的有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的有关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技术服务公司做好行政权力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