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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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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萍府发〔2010〕12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07生效日期:2010-09-01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庭优待适用本办法。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农村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所辖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在国家财政费改税农村优待金转移支付资金中发给,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城镇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统筹负担。
   第五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上,凭证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5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第六条征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直接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特殊优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上述规定发给。
   第八条市民政局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各县(区)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文件下发。
   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人武部联系,对当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定,并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核算本地优待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对下列义务兵,不发放家庭优待金:
   (一)征兵计划指标外入伍,无入伍通知书的。
   (二)在校大学生以外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十三条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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