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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认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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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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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25〕2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1-23生效日期:2025-01-2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高水平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工作,结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4〕227号)、《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4〕390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细则(试行)》(粤农农函〔2024〕879号)有关要求,立足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组织对《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认定标准(试行)》(粤环函〔2023〕159号)内容进一步优化,形成《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1月23日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认定标准

  为高水平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提升设施正常运行水平及治理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认定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结合实际治理需求,科学选用治理模式实施治理管控,推动治理管控后基本消除生活污水乱排乱放造成的不良影响、取得农民群众认可的实效。

  2.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现阶段污水收集不完善、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资源化利用不规范等方面突出问题,综合现场发现问题及村民意见对治理完成情况进行评判认定。

  3.坚持宽严相济。关于治理成效问题的定性,重点考虑对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抓大放小,科学界定问题判定条件。影响小的,可从宽把握;影响大的,要从严把握。

  (二)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完成情况认定或成效评判。

  (三)认定方法

  治理认定主要采用现场调查与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现场重点调查“三基本”和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根据治理模式不同分别采用对应现场核查认定表(见附件)进行治理完成情况认定或成效评判,视情况结合工程建设相关图件、台账等资料予以辅助。

  二、认定标准

  治理(管控)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相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即视为完成生活污水治理。

  (一)“三基本”情况认定

  1.对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及村民满意情况进行评判,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输送、基本无污水乱排乱放影响人居环境,且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评判治理(管控)实现“三基本”,认定完成治理;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认定未完成治理:

  (1)公共空间(如巷道、主干道、户间空地等)存在污水横流(含明显油污等)或明显臭味(含污水乱排造成恶臭、蚊蝇孳生等),2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2)厕所粪污直排且未得到有效消纳利用,2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3)排水沟渠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厨余垃圾和淤泥(长度2m以上),且感官黑臭,2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4)上述3项加和总数3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5)存在水域面积200m2及以上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且主要由农村生活污水排入造成。

  (6)自然村未发现有污水横流问题,但污水实际为收集后转移排放的(未有效处理或消纳利用)。

  (7)存在多数村民对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不满意的(村民满意比例低于60%);现场可选择至少5个农户,开展村民访谈或满意度调查。

  2.存在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不认定为问题或多处问题:

  (1)关于污水横流。在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泼洒的灰水(如洗衣水、洗菜水等),对周边群众影响较小的(如居住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可不判定为污水横流。

  (2)关于不合格数量的判定。对同一沟渠不同点位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厨余垃圾和淤泥的,判定为1处。

  (3)因洪水、暴雨、地震、台风等自然因素或群众纠纷等导致排水系统溢流而造成污水横流或排水沟渠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对周边群众影响较小的,可不判定为问题。

  3.关于行政村治理情况认定。上述污水横流或明显臭味、厕所粪污直排且未有效消纳利用、污水积存且感官黑臭等情形数量≥3处或三项加和≥6处时认定为未完成治理,其余要求与上述一致;对自然村所在行政村仅辖单个自然村的情形,其认定可参照行政村要求执行。

  (二)运行情况认定

  对建设处理设施模式、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相应收集及治理设施的功能、运转及发挥成效情况进行评判,功能严重缺失或无法有效运转,以及成效较差的情况认定未正常运行,所服务的自然村相应认定未完成治理。

  1.建设处理设施模式

  自然村生活污水应有效收集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功能完好且运转正常。

  (1)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所服务自然村认定未完成治理:

  ① 设施停运的:设施荒废未使用,或设施有动力设备但未接电或通电等。

  ② 污水收集异常的:现场发现设施无进水或进水量严重偏小等进水量与收集区域常住人口数严重不匹配现象;设施进水清澈或无明显生活污水特征,且进水量明显异常偏多;管网严重破损、堵塞、进水量过大等导致污水外流环境;污水收集系统未接入户管或接户少。

  ③ 运行异常的:设施出水黑臭或超标;设施工艺单元、管道、阀门、池体、设备存在如人工湿地表面严重壅水,稳定塘水体黑臭,生物型工艺生物反应池清澈,以及主体构筑物严重漏水,管道严重堵塞等明显影响设施功能或运转的异常情况。

  ④ 运维缺失的:存在人工湿地植物大量死亡或缺失,未及时补种,稳定塘存在较多垃圾、漂浮物等明显缺乏运维管护现象。

  (2)存在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不认定为问题:

  ① 设施未完工,或者刚竣工未投入运行。

  ② 已纳入地方整改清单且上报国家或省清单台账,并按时序要求正在整改的。

  ③ 因季节或搬迁等因素导致自然村居住人口极少,生活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处理设施无进水或进水量极小,且村庄无污水横流等问题的。

  ④ 改变治理模式。如建设处理设施模式改为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模式或资源化利用模式,原建设的处理设施报停不再运行使用或改作他用的,如设施改做资源化利用预处理设施使用的。

  ⑤ 因洪水、暴雨、地震、台风等自然因素或群众纠纷等造成临时性运行异常的。

  ⑥ 依法履行报废程序的。

  (3)对现场评判认定过程发现治理模式,设施规模、工艺等治理信息与实际标识或上报不符的情形,宜结合实际指导相应责任主体实事求是调整治理信息。

  2.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模式

  自然村生活污水应有效收集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应功能完好且运行正常。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认定自然村未完成治理:

  (1)污水收集异常的:自然村收集系统末端存在干涸痕迹或水量严重偏小等收集水量与收集区域常住人口数严重不匹配现象;收集污水清澈或无明显生活污水特征,且水量明显异常偏多;管网严重破损、堵塞、进水量过大等导致污水外流环境;污水收集系统未接入户管或接户少。

  (2)污水处理厂运行异常的:存在污水处理厂停用或严重运行异常现象,且造成大量污水溢流或出水超标。如洪水、暴雨、地震、台风等自然因素,以及试运行、检修等造成临时性运行异常,且按照污水处理厂相关管理要求妥善做好处置的,可不判定为问题。

  3.资源化利用模式

  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自然村(或聚居片)应按照相应治理要求完善各环节措施,且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消纳利用。

  (1)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认定自然村未完成治理:

  ①污水未有效消纳利用的:农田、林地、草地等受纳体存在生活污水横流,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厨余垃圾和淤泥,周边水体明显黑臭等未有效消纳利用现象;或存在污水直排河涌等未规范实施消纳利用现象。

  ②利用设施运行异常的:存在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池体、管道严重老化或破损、设施功能严重缺失等明显影响消纳利用成效现象。

  ③ 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基本条件而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并造成村庄或周边水环境质量整体较差或黑臭的情况。

  (2)对于常住人口极少、居住极度分散且环境消纳能力丰富的自然村或聚居片,当农户生活污水基本已采用自然回用或消纳等方式妥善处置,村庄及周边不存在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并能够满足“三基本”要求时视为污水得到有效管控,认定为完成治理(管控)。

  三、附则

  (一)治理完成认定除遵循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认定标准(试行)》(粤环函〔2023〕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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