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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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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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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函〔2024〕483 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4-12-19生效日期:2025-01-01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 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 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简称“禁燃区”)

  ( 一)清城区行政区域全域。包括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 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

  ( 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自本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 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做好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五、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六、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清府函 〔2020〕184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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