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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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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24〕39号

颁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8-02生效日期:2024-08-02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1.4 预案体系

  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赤峰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本预案、各旗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燃煤、机动车、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日常监测,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及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责任、协调联动。明确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区域联动,根据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

  2.2 旗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参照赤峰市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编入各旗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和预测

  3.1.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全市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3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3.2.2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警发布信息包含启动范围,市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测资料,确定区域传输通道,会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启动范围。

  当接到市级预警信息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旗县级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2.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等级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启动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按程序采取升级措施。

  3.2.4预警审批

  (1)市级预警审批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市级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批准;发布市级预警解除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

  (2)旗县(区)级预警审批

  旗县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信息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3.2.5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提示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相关旗县区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本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预警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发布市级预警时,各旗县区应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赤峰高新区管委会督导东山园区内工业企业按照预警级别对应的减排要求落实相关减排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4.3.1.1切实落实应急减排比例

  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3.1.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

  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1.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4.3.1.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

  4.3.2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需户外运动或作业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幼儿园、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倡议信息: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错峰生产。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2)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日常道路保洁基础上,增加城市主(次)干道每日清扫保洁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交通集团赤峰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沈铁赤峰车务段负责加强铁路工程施工和铁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铁路扬尘污染;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赤峰分公司负责加强机场工程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机场扬尘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各旗县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负责依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4)其他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秸秆禁烧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或增加以下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3.3.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市能源局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2)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增加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物料出入口的洒水、冲洗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移动源减排措施。市交通运输局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4.3.4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或增加以下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4.3.4.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应急响应措施,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进行办公。

  4.3.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各项减排措施。

  (2)扬尘源措施。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3)移动源减排措施。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减排措施。

  4.4 应急联动

  4.4.1 预警Ⅱ级响应

  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预警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赤峰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5 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信息公开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旗县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3日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辖区、本行业应急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对此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以及响应效果做出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一周内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

  5.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应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应加强市级环境空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5.4 沟通保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培训演练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预案备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赤政办发〔202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docx

        2.应急响应职责清单.docx

        3.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docx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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