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应急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市应急局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报告人或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意愿,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掌握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或部分属实的;
(四)采用实名或隐名举报的。
前款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形式。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未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应急管理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举报形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举报人系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举报人系应急管理部门聘请或者通过协议约定负有报告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职责的人员以及在监管执法中聘请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
(四)举报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相关举报事项前已排查出隐患并开展治理的,或者已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对象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对象未被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但已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三)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计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采纳、实现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经由市应急局组织评议,给予奖品或者1000元以下奖励;所报告的重大风险涉及城市安全,且有特别贡献的,经报市应急局负责人批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二)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相同类型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事项处理完毕(收到举报处理部门提供的执法文书等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市应急局负责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部门)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含开户行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或者电子身份证截图等形式),相关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
(二)举报奖励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制作《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市应急局财务部门审核,报市应急局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举报奖励款项汇至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举报人提供材料后(以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不计算银行汇款处理时间);
(四)《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应归入财务发放凭证。
第十条 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举报人放弃奖励:
(一)通知举报人后,举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奖励的;
(二)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成之日起60日内始终无法联系举报人告知有关事项的;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超过60日未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四)举报人申请奖励时提供的本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情况,做好奖励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原始记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相关执法文书、奖励告知情况材料、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材料。
相关档案材料保存和管理要求,按照信访工作材料归档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应急局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 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 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举报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可参照本办法发放专项举报奖励,相关费用参照前款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本市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并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第十八条 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本区奖励资金的管理,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沪应急举奖字〔20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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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沪应急举奖字〔20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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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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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部门意见 |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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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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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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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举报(建议)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