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履行主体责任
(一)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要求,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督促食品销售企业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制定,强化散装食品等重点食品风险管控,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加强对散装食品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引导加强食品安全自律,进一步提高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三)规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行为
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散装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和质量安全。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出厂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销售、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并配备售货工具,确保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
二、落实全链条监管职责
(一)规范经营准入
散装食品销售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显著的隔离措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核发散装熟食销售。结合《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对销售散装熟食除外的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但在食品销售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申请材料内容或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大监管力度
结合全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将散装食品安全作为重点排查整治项目,依法对散装食品进货、贮存、销售等流通环节实施检查,进一步强化散装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全面排查治理散装食品安全突出共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散装食品经营秩序。对于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实施食品从业人员“三件套”,即戴口罩、戴帽子、戴手套,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三)强化抽检监测
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品种,加大对散装食品的靶向抽检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散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针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整改,扎实做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三、提升监管效能
(一)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宣传引导,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散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日常监管、专题培训等向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发放《散装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附件1),并督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向消费者明示。加强散装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提高消费者辨劣识假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鼓励消费者在发现问题食品或违规行为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二)形成示范引领
持续推进食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和“守信超市”建设,围绕散装食品标签不齐、裸装存放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评分考核,增强示范建设的实效性。选树一批管理规范、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实施分类监管
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将销售散装食品作为评定重要内容,针对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主要经营业态和不同经营管理状况,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将风险等级高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作为检查重点,加大监管频次,切实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散装食品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履职的重要一环,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担当履职,进一步压实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散装食品销售经营者于2024年7月31日前对照《散装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完成自查自纠,之后仍未落实有关要求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阶段性工作总结和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经营处。
附件:1.散装食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2.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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