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八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建成后涉及用水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住建、发改、各园区等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规定的职责,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节水设计专篇”相关内容,编写格式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中节水设计专篇编写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应在施工图说明中说明用水设施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水源条件、用水定额、用水量、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设施配置情况;用水器具、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布局情况,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各园区等具有项目批复职能的部门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初设批复阶段应按照节水“三同时”要求,对设计文本中的节水设计内容做出相关审查,并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意见。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因无初步设计无需节水批复,在施工图环节进行节水设计审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采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水定额标准参照《海南省用水定额》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循环冷却水的水源应满足系统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宜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二)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三)绿化浇洒系统应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各种水资源,优先选择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四)集中空调冷却水、游泳池水、洗车场洗车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应循环使用。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施工图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规程规范审定施工图文件,严格审查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内容,填写节水设计审查表,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应予以通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严格按照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办理验收登记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现场填写《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初设批复文件(应含节水设计相关意见);
2.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审查表;
3.节水项目竣工说明:包括实体工程总体说明,供用水设施情况(包括水泵、管道、二次供水设施、计量装表、消防用水等)描述,节水设施产品合格证情况及性能说明,以及节水设施的安装记录等;
4.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水量平衡图、给排水管网平面图、各类重复用水的图示和说明、节水设施安装图等;工业建设项目还需附送用水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5.信用承诺书。
(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
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材料完成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及《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实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应当将《验收预先告知书》送达至建设单位;经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验收预先告知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预先告知书》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并及时通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填写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予以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援引的标准、规范发生修改、废止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三府规〔2022〕2号)同时废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