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既有餐饮场所加装烟道行为,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十五条规定,现就明确既有餐饮场所加装烟道相关设计标准及建设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既有餐饮场所加装专用烟道建设标准和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权属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经设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二、建设标准
既有餐饮场所加装专用烟道应当满足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生态环保等要求。
承接既有餐饮场所加装专用烟道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254-2017)、《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和现行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设计和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建设程序
申请加装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权属单位或其授权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专用烟道加装建设,鼓励建设单位结合本商住楼餐饮服务场地统筹开展专用烟道建设。
(一)加装烟道设计
加装专用烟道如需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加装烟道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加装专用烟道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1.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三)加装烟道施工
承担专用烟道加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加装烟道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四)加装烟道验收
加装烟道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档案。加装专用烟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鼓励商住综合楼的物业服务单位参与验收。
四、其他
1.餐饮服务单位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2.加装专用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按规定在办理加装手续前取得烟道加装所在外立面位置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加装专用烟道意见书。
3.加装专用烟道涉及油烟排放监测、污水排放以及噪声排放等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的,应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