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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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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1-08生效日期:2021-02-0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力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2)分类监管、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的潜在危险性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危害性,以及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实施分类监管,将重点监控设备列入预防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主要监控对象。

  (3)科学专业,整合资源。充分借助特种设备事故鉴定中心、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平台的专业技术力量,科学高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广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广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所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林业园林局、消防支队、气象局,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跟踪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指挥协调广州市特种设备事故鉴定中心和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做好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指导、督促各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及时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要求。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受影响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6)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主管部门编制应急资金预算并审核,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建系统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实施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突发事件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为突发事件的人员转移提供运输保障。

  (10)市水务局: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突发事件。

  (1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参与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协调旅游景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抢险救援力量。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协调各区组织燃气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城镇燃气行业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5)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协调公园内大型游乐设施抢险救援力量并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6)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等。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8)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施救的外部电源供应,协助抢险施工单位对现场电器、照明等设施的电源接入,做好供电服务工作。

  (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0)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处置,配合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中人员安全疏散和抢险救援,配合设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等工作。

  2.4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驻穗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各确定1名副总指挥。

  2.4.1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方案;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负责现场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6)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依据。

  (7)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

  (8)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2.4.2 总指挥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

  (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 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专家库,依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成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组,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方应急救援队伍等,主要负责现场保护、抢救伤员、控制危险源等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1)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收集、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对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

  (2)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区域特点,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2预警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当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件危害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按规定降低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3 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由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启动Ⅰ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立即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由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立即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同时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参加处置。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地所在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封锁突发事件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承压设备,要重点做好与其相邻设备的防火、防电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突发事件;对于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载人机电设备,要重点做好被困人员的救援和安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发生锅炉爆炸、压力管道泄漏爆炸、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等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并根据设备类别和需求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环保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有毒气体分析和大气环境监测,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需要疏散周边居民的,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秩序,做好撤离人员安置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记录、拍照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大量乘客超过一个小时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并向市市场监管局同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通知相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或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4.5 应急终止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单位确定并宣布。

  4.6 信息发布

  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较大、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

  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过程评价。

  (2)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3 征用补偿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区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本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资源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随时调用应急资源。市特种设备事故鉴定中心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应急联络通信工作,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负责全市电梯专项应急救援调度工作。

  6.2 队伍保障

  根据本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情况和特点,由市有关部门建立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特种设备事故鉴定中心、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协调特种设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6.3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件调查等。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拨付。

  6.4 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和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掌握本单位应急物资及动态情况,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有关人员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实施

  (1)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2)各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8号)同时废止。

  9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0 附件

  10.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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