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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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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07]40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7-03-20生效日期:2007-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以及我国与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达成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计划,我国将在2007年7月1日提前淘汰除原料、必要用途和在用设备维修之外的全氯氟烃(CFCs)和哈龙的生产和使用,在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的生产和使用。

  我国是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使用的大国,履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不能按时完成预定的目标,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声誉。为切实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确保实现工作目标,现就加强履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臭氧层保护工作的认识,明确环保部门在履约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统一指导。环保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总局履约办公室统一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工作。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07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淘汰ODS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送总局履约办公室。

  二、摸清底数,做好基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按照履约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建立ODS生产和使用的申报登记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见附件一),并将工作方案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总局。总局履约办公室成立专家指导组,对开展具体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三、严格监督,加大对非法生产、非法使用和非法贸易(简称“三非”)的打击力度。要切实组织好对辖区内下列企业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生产ODS以及副产ODS的化工企业;使用ODS作原料的企业;使用四氯化碳作化工助剂的企业;使用CFCs、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作为溶剂的企业;使用CFCs作为发泡剂的泡沫生产企业;使用CFCs作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家用电器(冰箱、冰柜、冷热饮水机)生产企业。我局已将获得履约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登载在相关网站上,请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如发现这些企业确有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我局将给予经济处罚。

  四、狠抓落实,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并建立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法、产业导向、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制度和手段,将履约任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减少ODS的排放,防止生产项目的新、改、扩建和回潮使用。ODS生产和使用量大的重点省级环保部门,要联合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力口大对ODS“三非”的打击力度,对屡查屡犯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停。

  五、开展培训,抓好宣传动员工作。2007年4月,我局开始组织相关培训,为相关人员提供基础知识、政策法规的学习交流。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保护臭氧层工作,对非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自觉选择不含ODS的产品。

  六、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履约能力建设。为支持和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作好ODS淘汰工作,我局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为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履约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本着“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对准备工作扎实、积极性高、履约工作量大的省级环保部门优先支持。有关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王锷一

  联系电话:(010)66556278

  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 XX省(区、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提纲

  2.专家指导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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