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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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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24〕6号

颁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26生效日期:2024-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湘潭市促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大力推进我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绿色低碳发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项目

  1.加快综合货运枢纽项目建设。围绕有效满足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要,鼓励现有仓储、堆场实施扩能改造,适当新建仓储、堆场,增加设施容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加快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围绕铁路、水路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鼓励延伸拓展既有线路,实施专用铁路和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加快货运设备更新升级。围绕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广应用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和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鼓励配备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推进多式联运快速发展。培育多式联运市场主体,鼓励港口航运、铁路货运、货代企业及平台型企业等加快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支持湖南神龙万里打造长株潭西部门户枢纽“双核联动、三区一体、四向拓展、全程一单”公铁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加快多式联运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各类单证信息交叉验证与互认。(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对我市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2023—2025年实施方案项目,按《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规定给予不超过实施期内项目核定投资的50%奖补。同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国家下拨且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度,若出现奖补资金总额超支情况,将停止执行上述奖补政策,并按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报顺序统筹调整奖补资金额度。

  二、深入实施港口资源整合,推动港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

  5.强化水运项目规划支持引领。围绕服务国省重大战略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挖掘利用国省水运发展规划政策红利,充分运用《湘潭港总体规划》和《湘潭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成果,做好港区岸线和临港腹地的用地控制,保障港口后方陆域用地。在港口后方陆域主要布置临港产业和工业园区,鼓励港口仓储业发展,原则上不得规划商品住宅等设施,防止“城进港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

  6.强化水运项目资金支撑保障。在积极争取国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解决水运建设资金缺口。支持建设项目引入社会资本、争取亚投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等,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全市水运建设。对纳入部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航道(含通航设施)、公共锚地项目、便民码头、水上安全监管与应急救援和绿色发展等水运建设项目,按《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设、养护投资政策》(湘交综规规〔2022〕15号)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金融办)

  7.加大水运项目用地政策保障。地方航道、港口及物流园用地按重大招商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概算范围内,超出部分由所在地县市区承担;对市级及以上重大水运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8.加快水运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市港航整合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水运项目建设,协同高效推进项目立项、土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岸线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9.合力推进水运支撑体系建设。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规划安排和事权划分,配合推进湘江湘潭段货运航道建设,积极推动涟水、涓水等货运航道建设。按照政策规定负责港区外的疏港公路、铁路等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与港口码头配套实施同步投运。对进港公路、进港铁路按照国省有关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充分整合利用港口资源。统筹全市港口码头、砂石码头等港口资源,鼓励涉水企业资产注入,充实港航资源体量,理顺港航资源整合发展机制,促进港航资源整合发展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11.高效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以单位岸线吞吐量、开发强度、社会效益等为重点完善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加强对规模小、分布散、多占少用、优线劣用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建立科学合理的港口岸线退出机制,优先保障集约化公用码头岸线需求,严控企业专用码头岸线规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

  12.提升水运物流企业配套承载能力。支持水运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大宗货物水路配套联运能力,鼓励更多的船代、货代企业在湘潭注册,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3.促进水路运力结构优化调整。鼓励船舶应用新能源,对新建或改建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柴油双动力、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客货船舶给予奖补。鼓励老旧货船、现有客船(含非标准渡船)提前拆解退出市场,对按规定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的现有客船(含非标准渡船)和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老旧货船提前拆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29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4.支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落实湖南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研究制定我市促进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支持政策。对选择水路集装箱运输的货主企业,按照《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3〕29号)规定给予奖补,已享受同类财政补贴政策的不予叠加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推动运输服务多元化

  15.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力调控,商贸流通部门负责配送需求引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行管理”的城市配送车辆协同管控机制,出台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方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车、轻型环卫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出台鼓励物流园区和建筑、建材、矿山、火电、钢铁、焦化等重点用车企业与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货车相关政策,推进重点用车单位加快智能门禁系统建设,严格管控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合理设定燃油货车禁限行范围,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同时扩大新能源货车城区通行权限,限行区域和时长明显优于燃油货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新购新能源货车(不含挂车、天燃气车)的规上企业按吨位及类型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出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6.加大货运配送枢纽建设。依托岳塘经开区核心功能承载区的区位与功能优势,进一步延伸拓展现代供应链服务、电子商务、金融信息和城市配送等功能,建成深国际·湘潭综合物流港、长株潭公路港物流园(一期)2个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7.完善城市末端共同配送体系。整合快递配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源,大力发展智能化寄递装备,鼓励邮政公司与快递公司强化合作,推动快递进社区、进校园、进单位、进商圈,积极建设和发展末端共同配送网点,有效解决快递“最后一百米”投递问题。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住宅区时,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稳步发展无接触递送模式。继续推进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建设,进一步拓展智能化、人性化服务,按需提供多元化投递方式。(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8.深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按照“集约经营、统筹规划、乡村全通、价格惠民”的原则,优化城乡客运线网布局,实现全市乡村全通,最大程度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力争2025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全部创建成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对验收合格的省级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的省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乡村振兴局)

  19.推进农村“客货邮”整合发展。依托城乡客运一体化,推动辖区内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完成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十百千万”拓链工程。对验收合格的省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20.着力推动道路运输场站转型升级。支持客运站在高校、商超、医院等人流集中地设立停靠点。引导客运站和旅行社等加强合作,完善至旅游目的地的直通车网络。鼓励客运站建设充电设施,拓展货运物流、邮政快递、汽车租赁、机动车驾培服务,以及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功能,配置出租车停蓄车场、共享交通工具停放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保障道路客运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客运站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范围内拓展服务功能的,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外拓展服务功能的,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缴相应土地出让价款。对纳入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普通客运站、普通物流园、乡镇三级站、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运输服务站、村级首末站、旅游公路服务区(站)、公交停保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和出租车服务中心新建和改造项目,按《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设、养护投资政策》(湘交综规规〔2022〕15号)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城发集团)

  21.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公交优先”发展理念,按照“枢纽为核,通道为骨,整合与控制并举”的思路,打造高水准、现代化、具有湘潭特色的国家公交都市。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支持现有公交首末站、停保场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若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

  22.积极推动“公转铁”。鼓励全市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不含军事运输)托运人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出市,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自2024年起,对铁路运单托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自2022年以来湘潭市内无铁路发运量)通过湘潭市内铁路发送货物且年度累计发运量达1.2万吨(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对上年铁路发运量超1.2万吨(含),且本年度增量达20%(含)以上、40%(含)以上、6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和12万元。本项奖励按自然年度结算,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如测算年度奖励资金总额小于或等于100万元,则按以上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如测算额度超过100万元,则各项补助标准同比例压减至年度奖励总额100万元后,计算实际补助额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织密公路网络,提升通畅度和安全度

  23.加快建设高标准公路网体系。畅通公路骨架网,提升普通国省道互联互通水平,着力提升对重要经济节点支撑保障作用,加快主要旅游通道提质升级。构建覆盖广泛的农村公路基础网络,重点建设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和新村与撤并村间便捷连通路,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对纳入湖南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及重要经济干线新建、改建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设、养护投资政策》(湘交综规规〔2022〕15号)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广体局、市财政局)

  24.保障公路网有效运行。贯彻落实“四好”理念,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健全公路管理长效发展机制,基本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公路的总目标,不断提高公路管养水平。按照《湖南省“十四五”交通建设、养护投资政策》(湘交综规规〔2022〕15号)规定给予公路养护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绿化美化铁路沿线,打造宜人美观风景线

  25.推进铁路沿线环境优化整治。对通行客运列车的铁路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实施净化绿化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对通行客运列车的铁路沿线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实施亮化美化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按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打造30个“立标打样”示范点,形成“伟人故里,价值莲城”最美铁路沿线。(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体局、市林业局、市通管办)

  本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涉及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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