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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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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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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11生效日期:2024-04-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附件1)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附件3),现予以公布,并就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附件2)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纳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三、新纳入名单的企业应于4月15日前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gdeepub/front/dal/dal/newindex,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注册账号,完善企业信息,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及时编制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供公众查询。

  四、纳入名单的企业可自行编制临时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环境信息,也可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合规的环境信息披露咨询服务。

  五、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应于2025年3月15日之前上传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3月16日系统将自动关闭报告上传功能;临时环境信息应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其中新纳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4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自1月1日以来全部临时环境信息披露,逾期视为超时未披露,将进行立案查处。

  六、为方便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指导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回答工作中遇到的疑问,我局开通了“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群”(群号:226580171),新纳入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可通过手机QQ扫码或搜索群号加入(附件4)。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注册账号或无法登录信息披露系统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名单自公布之日起,2023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同时废止,移除名单的企业同步停止临时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3.深圳市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4.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群二维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联系人:郑清森,电话:835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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