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政办函〔2024〕57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4-22生效日期:2024-04-2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2日

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区域联防联动能力,有效应对和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2.4《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6《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1.2.7《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1.2.8《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1.2.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1.2.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1.2.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2.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1.2.13《青海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

  1.2.14《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5《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16《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2.17《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办法(试行)》。

  1.3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内预测可能发生日AQI大于200或大于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以及指导各市(州)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着力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格局。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会商、联动响应。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强化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准备,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专业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提高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相关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领导

  2.1 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省级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对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和省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应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为承担省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各市(州)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做好本辖区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医疗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

  监测预警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组成,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和应急会商机制,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工作。

  应急响应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督导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医疗防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组成,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州)落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课方案和健康防护等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组成,负责在预警期间向社会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等级、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内容;开展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专家咨询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牵头聘请相关专家组建,主要对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的关联性进行研究,研判重污染天气的成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应急响应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指导各市(州)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总结。

  2.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协调省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

  省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协调电力能源调配,配合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负责协调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各地区执行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高校、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监测预警组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市(州)政府按照本地区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协助指导市(州)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现场核查。

  省公安厅:指导督促各市(州)公安部门按照市(州)政府发布的公(通)告制(修)订机动车限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市(州)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协助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省财政厅:通过既有资金渠道保障重污染天气省级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建立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承担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气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组,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授权,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市(州)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内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柴油货车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市(州)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道路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措施;掌握各市(州)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指导督促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省交控集团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及地方道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指导和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旅游景区(点)及重大户外文化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督促各市(州)和相关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天气措施。与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的组织下,合理调整发电出力,优化火电占比;严格监控脱硫脱硝发电机组,对超标机组进行停机处理。

  各市(州)政府:督促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涉气污染源,动态更新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并根据重污染天气污染因子和应急响应级别,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编制本地区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及对应的应急减排工业企业清单,按要求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省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监测与会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PM2.5等6项大气污染物的实时监测数据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组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专家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省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市(州)应急指挥部。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常规污染物实时浓度、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等。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相关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经预测或根据各市(州)报送的预警信息,预测到本省区域内多个城市或连片区域同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城市要按照省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在发布市(州)级预警的同时,省应急领导小组经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省级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按照《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等。

  3.3.2 预警等级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3.4 预警措施。

  3.4.1 黄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渠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应防护。

  3.4.2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事发地政府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I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和预警监测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市(州)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州)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若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以及因自然气象条件所引起的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经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市(州)应急指挥部相关机构会商研判后,可不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但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况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当本省区域内多个城市或连片区域同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在相关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自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判后,视情况报请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指导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当出现跨省界城市重污染天气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负责与邻近省份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联合预警会商,及时通报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明确应急联动范围、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组织开展应急联动。

  4.3 响应措施。

  各市(州)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4.3.1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Ⅲ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燃煤发电企业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以下。

  (2)移动源减排措施。除特殊车辆外,主城区实行高排放车、大型货车区域限行;禁止“冒黑烟”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城区。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堆煤场、工业堆料场采取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场区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面源管控措施,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频次;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提醒司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3.健康防护措施。

  (1)信息公开和宣传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托机构、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

  4.3.2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Ⅱ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2)移动源减排措施。实施大型载货车辆单双号限行;全天禁止大型载货车辆(特殊车辆和生活保障车辆除外)进入主城区;当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举办户外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托机构、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4.3.3 I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时,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移动源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专业作业车辆、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及其他机要通信、运送城市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

  (3)健康防护措施。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产活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应当临时停课。

  4.4 响应终止。

  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开展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不断优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等。

  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及时向各市(州)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经济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救治、机动车管理、工业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6.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人工气象干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预警与响应能力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牵头,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全省市(州)、县级空气监测网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分工,购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软件和环境质量、气象观测设备及耗材。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应急效果、各部门组织协调情况、意见与建议录入数据库,便于资料查找与经验总结。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发布机制,升级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组织机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负责建立全省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计划;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信息的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信息发布频次。

7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需要对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应急响应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对未能履职尽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提出追责建议报领导小组处置,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8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0〕138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