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交安〔2024〕141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3-21生效日期:2024-03-2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办法》(沪应急调查〔2024〕7号)和交通运输部、本市关于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关工作部署,做好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海事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统计制度要求,本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对象为:本市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地面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港口生产、内河水上交通、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死亡(含下落不明)1人(含)以上的;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人(含)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以上的;较大涉险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二、统计范围

  (一)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等营运性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三)因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纳入事故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三是在能够预见、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

  (四)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生产、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等)中发生的事故,均纳入统计。

  (五)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生活区、办公区等非作业场所因与工程建设活动关联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六)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等营运性车辆和水路旅客运输等营运性船舶乘客等因自身疾病导致伤亡的,不纳入统计。

  (七)经由公安机关确定事故原因是由人为破坏、盗窃等刑事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纳入统计。

  三、统计时效

  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港口生产、内河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及时核实更新;伤亡人数变化后达到事故统计等级的,纳入统计。

  四、责任分工

  (一)委客运处指导市道运中心开展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的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等事故统计工作。

  (二)委货运处指导市道运中心开展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的货运车辆(含危险货物运输车)等事故统计工作。

  (三)委港务监管处指导市港航中心开展全市港口生产事故的统计工作。

  (四)委港务监管处指导委执法总队开展全市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五)委交通建设处指导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开展全市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事故的统计工作。

  (六)委轨道交通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事故的统计工作。

  (七)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区交通委(建交委)负责所辖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八)委属业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同步做好向交通运输部各相关业务司局的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五、工作内容

  (一)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在本行业领域或管辖区域的事故统计信息(附件1-6)报送至市交通委安委办。事故统计信息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浦东新区、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区交通委(建交委)同步报送所辖区的事故统计信息至委属相关业务单位。

  (三)相关单位接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后,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事故性质,均应纳入当月事故统计。

  (四)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办法》有关要求予以核销。

  (五)每季度末,各单位要分析当季度本行业领域和管辖区域的事故情况、特点、主要防范工作、当前存在问题及下一阶段事故形势与工作举措等。下个季度首月的10日前,编制完成上季度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和形势研判报告,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至市交通委安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要切实增强防惩统计造假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提升统计业务能力。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职责分工和责任落实,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掌握所辖行业领域和管辖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应用,加强对事故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统计数据服务、支撑及指导作用。

  (三)强化通报考核。市交通委安委办将运用会商核对、自查互查、抽样调查、督导核查等方法,加强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定期修正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的完成质量,并在年度考核中纳入上海交通行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价。

  附件:1.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2.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按事故类型分)

  4.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按事故原因分)

  5.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

  6.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

  7.《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办法》等相关制度(电子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