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贸企业的发展壮大、设备技术的不断革新,设备安装维修复杂化、维修人员短缺、人力资源成本居高不下等诸多难题不断涌现,致使企业不得不考虑外包施工方式来减轻负担。但在外包市场快速扩展的同时,相关安全风险也迅速激增,外包队伍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三违”行为,一直是制约企业安全发展的一大难题。2023年,我市开展了工贸企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化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了一大批工贸企业外包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监督管理缺失、非法违法转包分包承揽工程、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不规范、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外包施工作业人员事故多发、散发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暴露出发包、承包、监管等环节还存在盲区漏洞。特别是,今年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在我市明查暗访中仍然发现,个别区、个别企业存在“外包外租管理不到位”的重大隐患,安全管理协议设置免责条款,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距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
为深入推动《天津市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我市工贸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外包作业概念和安全生产责任
(一)外包作业概念。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将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和环节等整体或者部分发包给具有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作业行为,主要包括工程量大、工期较长或涉及危险作业(工艺)的高风险外包作业行为,以及工程量较小、临时性的低风险外包作业行为。
(二)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或外协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单位)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严格落实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发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外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等制度。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三)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安全生产职责和协议期限;
2.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3.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四)发包单位是外包作业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确保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五)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外包作业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项目,发包单位应成立专门班子,由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专项负责,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外包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作业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业前,发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安全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发包单位应将外包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外协作业人员纳入车间、班组实施无差别化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七)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作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发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查处情况。在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发包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八)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作业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九)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作业项目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认真落实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承包单位由于技术等方面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合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三)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必须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且必须在作业现场跟班实施安全管理。每班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要根据现场作业特点对作业人员就安全防范、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及工艺进行详细地技术交底,并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按照现场作业人数确定专职安全员实施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每超过30人增设1名专职安全员)。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四)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投入,不得将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
(五)承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六)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发包单位专人的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
(七)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拒绝进入现场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方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组织对发包方提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八)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同时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九)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单位应急管理要求,编制专项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外包作业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四、切实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监管
(一)强化外包作业安全监管。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提高政治认识,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认识强化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承担监管职责范围内外包作业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作为深化外包作业项目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着力解决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难点、重点问题,将安全生产压力真正传导到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压实到现场,提升外包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压实作业现场安全责任。要通过检查作业现场管理倒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人员不足强行组织作业,未制定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格履行爆破、动火、吊装、建筑物拆除、高空悬挂、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审批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格外包作业项目安全执法检查。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工作,把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中,以执法检查为总抓手,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对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零容忍”。对于发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业现场管理失控,有章不循、违章蛮干等情况,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上限处罚,需要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严厉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外包作业人员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外包作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依法予以奖励。要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警示。利用公示曝光、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
(六)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各区应急管理局在本通知实施过程当中,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反馈,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包作业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请滨海新区、武清区、西青区于4月30日前,各上报一家工贸企业作为市应急局督导帮扶企业,填报附件,发送至送我局安全生产基础处(邮箱:majunjie01@tj.gov.cn)。
请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并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报送回执
(联系人:马俊杰,联系电话:28051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