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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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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22生效日期:2024-03-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粤能节能函〔2024〕82号)要求,现组织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和内容

  (一)工作对象。以2023年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为基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须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审计期为2023年。能源审计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详见附件2)。

  (二)工作内容。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2019)等相关工作要求,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编制节能计划和目标。能源审计报告(含节能计划和目标)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

  二、工作进度

  (一)开展能源审计。2024年5月24日前,重点用能单位须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制定2024―2026年节能计划,初步提出“十四五”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并将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左侧胶装成册;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内容须与纸质版一致)报送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2024年5月30日前,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将所有能源审计报告电子版,以及省级审核的能源审计报告纸质版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分级审核要求参见下文“审核报告”有关表述)。重点用能单位因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等原因,不具备或暂不具备能源审计条件的,须向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二)审核报告。2024年6月21日前,按照分级审核要求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审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4。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属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计划和目标进行审核。其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由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现场调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重点用能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对于“十四五”以来已开展过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可结合前期能源审计成果和本通知要求,更新完善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将予以限期修改,对再次审核不通过或拒不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并予以通报。

  (二)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人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组织重点用能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将把能源审计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并组织分解“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三)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主体责任,根据能源审计情况制定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计划和目标,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和能效达标对标活动。对于能源利用效率低下,且不认真落实相关工作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

  1.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和实施节能计划的通知

  2.深圳市能源审计企业名单

  3.能源审计报告编写提纲

  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审核评分细则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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