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将于2024年4月正式实施。根据过渡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为贯彻落实“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切实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周期
检验周期严格按“新版检验规则”执行,检测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年份〔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年份的,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年份为基准〕为基准计算,按“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安装监督检验年份和制造(出厂)年份均不能确定的电梯,视同使用超过15年,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对于未按“新版检验规则”检验过的电梯,以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月份作为其后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检验检测质量要求
自2024年4月起,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保障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的要求仍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件)执行。
三、电梯使用标志
安装后新投入使用的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该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后,由检验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该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检测规则”的要求,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申请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根据电梯检测机构提交的电梯确认信息,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填写内容、下次检验检测类型和时间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得超时限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检验数据传输
各电梯检验机构应根据176号文件和“新版检验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在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PDF版报告和相关数据传输至“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提高电梯自行检测力量供给;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
(二)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周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好电梯自行检测主体责任;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加强检验检测质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好“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中“电梯自行检测”模块的功能,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向省局通报查处结果并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退出机制,切实维护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