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生态环境局,市化工区管委会、重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政府管理节能和碳排放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3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880家,其中“百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5家,“千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至300万吨标准煤)12家,“万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50万吨标准煤)863家;2023年本市综合排放温室气体达到13000吨(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总计892家。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单位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现将2023年度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一)报告主体
列入上海市2023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单位(详见附件3)。
(二)报告内容
报送内容应满足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
1、年度报告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含原材料用能情况、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设备信息、节能改造项目、能源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绿电绿证认购(含补贴绿证、无补贴绿证)等内容。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要涉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如报告单位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核算报告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6〕10号)。
2、月度/季度报告
工业、信息化和交通运输业重点单位采用月报制度,其他重点单位采用季报制度。报告一般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含原材料用能情况、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节能指标完成进度、节能技改项目实施、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绿电绿证认购(含补贴绿证、无补贴绿证)等内容。
上述报告具体填报表式和具体要求见“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
(三)报告报送
1、报告主体填报
重点单位直接登陆上海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点击主页面右下角“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的链接,登录后进行报告填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月度/季度报告)。
各重点单位在通过审核机构核定后,应从报送平台或客户端软件中导出电子版形成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提交受理单位。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统一报送至市节能中心(受理窗口:中山北一路121号A1栋5楼,邮编200083,联系电话60805126),市节能中心应及时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转交市生态环境局;其他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华山路1076号3号楼,邮编200050,联系电话62123126)。相关月报和季报无需纸质报送。
各重点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2023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报送至上述单位(其中2023年新增的重点单位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应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在线报送上月或上季度报告。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和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所属所在重点单位及时报送。
各受理单位应做好纸质报告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区有关部门。同时,根据要求分送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2、审核上报
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市节能中心负责审核;交通领域由市交通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其他领域由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审核机构应及时告知市级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或有关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由市级行业节能管理部门或有关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报送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报送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送。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和上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对全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收报、评估和核查。核查可根据实际,采用抽查等各种形式。
相关专业机构在完成审核后,应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行业节能管理部门和区级节能综合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四)数据应用
1、“报送平台”应对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行业数据对接,各部门和区节能减排办可通过“报送平台”及时掌握本领域重点单位相关报告报送、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情况。
2、参加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企业,其在“报送平台”中填报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将按要求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相关数据不作为企业在本市碳排放配额核查、清缴、交易的依据。
3、参与“报送平台”建设维护单位、软件开发单位、报告审核专业机构等,不得对外公开单个企业、行业分析、全市汇总等数据。
(五)报告填报培训、法律责任
为确保各重点单位能及时、熟练掌握“报送平台”的填报方式,保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写质量,提升填报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分行业、分批次组织对重点单位的系统培训。
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含相关证明文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随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一并报送。
三、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评价考核工作
(一)2023年评价考核工作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百家”“千家”等无区级政府主管的单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考核,对于市、区节能管理“双覆盖”的单位,原则上由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区工业信息化节能管理部门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交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由市交通委牵头实施。其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由所在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个等次(总量和强度目标均完成可视为完成,有1项未完成即视为未完成,考核结果报送表格见附件1)。对于因存在关、停、并、转等情况的企业而无法正常开展考核的,应单独说明情况。考核牵头实施部门应将考核结果5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百家”、“千家”单位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布;“万家”单位评价考核结果分别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等根据考核分工向社会公布。
(二)2024年考核目标下达工作
按照“十四五”市、区节能管理分工,考核牵头部门应结合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参考近年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相关数据,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及时下达2024年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为便于考核,不应设置定性目标)。原则上,交通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其能耗强度应在前三年平均值基础上下降1%;其他领域的重点用能企业,其能耗总量应在前三年平均值基础上下降1%。各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向所主管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能耗“双控”目标,并将目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目标分解报送表格见附件2)。
工业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百家”“千家”等无区级政府主管的单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考核目标,对于市、区节能管理“双覆盖”的单位,原则上由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区工业信息化节能管理部门下达考核目标。交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由市交通委统一下达考核目标。其他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由经营地所在区节能综合管理部门下达考核目标。
(三)评价考核支撑机构
为确保评价考核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已选择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支撑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包括市、区)由上海市节能中心作为支撑机构,交通领域由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支撑机构,其他领域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支撑机构。支撑机构在审核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过程中,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填报“双控”自评估目标,完成初步审核,并提出下一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建议,反馈给重点用能单位相应的考核牵头实施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未纳入上海市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范围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本市法人单位,应按照重点用能(排放)单位管理的相关要求,主动履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填报、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相关义务。
对于法人主体不在上海,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产业活动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点用能单位2023年能耗双控考核情况汇总表
2.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能耗双控考核目标汇总表
3.上海市2023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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