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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关于开展萤石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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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应急字〔2024〕1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23生效日期:2024-01-23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刻吸取新干县新衡矿业“3·16”较大冒顶片帮和宁都县万隆萤石矿“10·14”透水等省内外事故教训,有效管控萤石矿安全风险,整治一批萤石矿安全事故隐患,解决萤石矿安全突出问题,推动萤石矿山本质安全保障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现将开展萤石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省所有地下开采萤石矿(在产、在建、整改作业的萤石矿)。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整治设计与现状不符问题。各萤石矿山应对2021年之前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开展一次复核,对设计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文件要求的,厚大矿体的萤石矿仍然选用浅孔留矿法采矿或无充填采空区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完善。重点整治: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未有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问题。各萤石矿山要切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要求,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明确目标、内容、措施、责任部门、时间等,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及时治理到位。重点整治:未对前期监管部门汇报听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未按要求采取物探、化探、钻探等方法查明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未对地面采坑(塌陷坑)进行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未查清老采空区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围岩稳定性状态并编号建档、按设计治理,采掘作业接近物探可疑积水区域未采用钻探方式验证,未按要求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要求超前探放水、或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及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

  (三)整治采场参数不符问题。采场是矿山开采的重要环节,也是事故多发的场所,各萤石矿山要切实加强采场管理,严格按设计进行开采,并严格采场单体设计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重点整治:运输巷违反设计布置在矿体脉内或上盘,采矿方法或开采顺序、采场参数与设计不一致,擅自开采设计未利用低品位矿体导致开采脉幅实际增大,有底柱浅孔留矿法采场受矿巷道(装有漏口的采场沿脉运输巷)、漏斗、喇叭口及漏口参数和状态不符合规定,未按设计及时处理采空区或充填体积、充填料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等问题。

  (四)整治现场管理制度未落实问题。各萤石矿山要切实吸取我省近年来萤石矿山冒顶片帮、透水等事故教训,严格现场管理,抓好各项制定制度的落实。重点整治:未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下井、特殊作业(动火、工作面检撬、平场、放矿等)管理和现场确认等制度,未根据设计内容编制包含落矿、支护、运搬专项设计和周边影响因素安全防范措施采场单体设计,未制定并执行围岩安全管理、顶板分级管理和三次检查(班前、班中、班后)制度,浅孔留矿法放矿未对爆破矿量和放矿量进行统计分析后判定是否存在悬拱、空洞等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按设计要求留设保安矿柱,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等问题。

  (五)整治重点设备设施不合格问题。我省萤石矿山多数以竖井、斜井开拓为主,且已运行多年,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各萤石矿山要切实强化提升运输等设施设备的检修保养及日常维护,及时按要求定期淘汰更新一批井下提升、运输等设施设备。重点整治: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配电、凿岩、撬毛、铲装等设备未根据安全设施设计选型并经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确认;通风、排水未实现远程控制;竖井提人罐笼、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和斜坡道运人胶轮车等设备未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未及时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或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测监控数据未及时接入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六)整治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到位问题。各萤石矿山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重点整治: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尾矿库未配备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及以上矿山未按要求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建立探放水队伍等问题。

  三、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内萤石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生产、建设、停产、停建、整改等建立萤石矿专项整治台账,并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萤石矿山企业要及时制定自查自改工作方案(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填写《江西省萤石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1),建立问题、安全隐患和整改制度措施清单,并将自查自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定期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督导执法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家组全覆盖开展专家“会诊”式执法检查,专家组由省、市级专家库成员组成,需包含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专家“会诊”重点需对照《江西省萤石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逐项现场核查矿山企业自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要现场反馈并指导企业整改,核查结果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后交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梳理专家“会诊”和现场执法情况,并每月汇总、更新《萤石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时跟踪各问题隐患整改和处罚情况,督促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减少问题和隐患的产生。赣州市、上饶市和萤石矿山企业较多的相关县(市、区)要建立“三个一批”工作清单,对历史形成设计规模不满足现行准入条件的、生产系统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明确整合提升或关闭退出时限,积极引导并推动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推动规范萤石矿山安全生产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萤石矿产品价格持续处于高位,矿山企业冲动性、盲动性生产和建设,风险隐患急剧上升。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萤石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硬化措施,落实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调度,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设区市要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计划)于2月29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办公室。

  (二)严把复工复产关。对长期停产停建申请复工复产的萤石矿山,严格执行我省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十个凡是”举措:凡是矿山五职矿长配备不到位的、凡是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未有效开展的、凡是地下矿山未编制采矿单体设计的、凡是外包施工队伍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凡是实测图纸未及时更新的、凡是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的、凡是证照过期及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凡是提升运输、通风系统安全检测检验不合格未整改到位的、凡是未开展全员岗位(按工种)培训的、凡是未履行验收手续且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三)严格监管执法。要着重抓住萤石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着力抓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和建设、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严格落实专家“会诊”、整改复查两个全覆盖,强化监管执法措施,对萤石矿专项整治全过程盯紧盯牢。对企业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主动上报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凡是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专项整治期间,对查处的典型违法行为,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行政处罚案例。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相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调度、分析、反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别于2024年6月5日、10月5日前报送工作阶段性总结;6月至12月,每月5日前报送《萤石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请各相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12月25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谢晓斌、林杰,0791-85257038;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伍光荣,18179119377)。

  请赣州、上饶、吉安、九江、抚州、鹰潭、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各萤石矿山企业及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附件.江西省萤石矿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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