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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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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保障〔2023〕87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2-25生效日期:0000-00-00

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17次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的工作要求,明确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职责分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应对我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或者需要我局指导参与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需要我局参与、协调、调度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责令我局参与、协调、调度、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因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执行。核与辐射事故、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响应;紧密衔接,明确职责;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1.5事件分级

  依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工作机构及职责

  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我局作为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职责为:综合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区、各市级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获取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市级成员单位环境应急联动;负责开展市、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负责应急值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研判、信息报送、应对等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保障中心承担。

  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总体工作。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负责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相关工作的局领导担任,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业务领域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由保障中心、局办公室、大气处、水处、固体处、自然处、土壤处、海洋处、科监处、督察办、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监察三处、财务处、宣教处、网信办、执法总队、监测中心、环科院等组成(具体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照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加入到市级相应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具体分组见附件3)。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报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保障中心组织成立指导组,赴现场开展工作。

  2.3专家

  保障中心负责征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行业专家,成立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

  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从环境应急专家库中筛选专家组建现场专家组,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并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其他技术支持等。

3 监测和预警

  3.1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加强企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监督检查。

  3.2监测

  监测中心通过日常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对有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异常情况及时报送保障中心。

  保障中心对接收到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组织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初步研判,并结合研判结果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同意,根据事态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建议。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保障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初步研判,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红色或橙色预警发布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或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我局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保障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研判后,提出预警解除初步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解除建议。

  3.3.3预警行动

  针对收集到的信息,保障中心及时组织监测中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同时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障中心接到信息后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交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障中心接到信息后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研判,研判结果交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省市的,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保障中心及时向邻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视情提请市人民政府向邻省市人民政府通报。

  4.2先期应对

  保障中心通过调度、指导事发地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或组织成立指导组赴事故现场两种方式,尽可能了解现场及其周边情况,必要时组织监测中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有关情况。

  4.3启动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事态,保障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初步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市级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初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收到事发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信息后,视情况指导事发区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4.4分级响应

  4.4.1响应分级

  依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

  4.4.2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依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4.3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指导组到达现场后,指导事发区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态发展,统筹协调相邻区域应急监测力量和物资。

  4.5响应措施

  当发生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开展以下环境应急措施。

  4.5.1应急监测

  科监处、监测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监测中心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

  4.5.2污染处置

  结合事件特点、周边环境以及各项监测结果,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污染物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污染源控制和污染物处置建议。

  4.5.3应急保障

  保障中心组织做好我局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保障工作。

  4.5.4信息汇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需要,宣教处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提供信息发布材料;网信办按照信息舆情组要求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及时管控、应对负面信息等工作。

  4.6响应升级

  启动预案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保障中心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进行研判,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7响应终止

  4.7.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响应终止

  保障中心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进行研判,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固体处指导、协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处置;科监处和监测中心组织事发地所在区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专家意见,指导现场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等。

  5.2 调查评估

  保障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保障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需要市财政负担的经费,由财务处协调落实。由市级负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保障中心提出,财务处协调,按规定程序列入我局年度财政预算。

  6.2 装备保障

  保障中心、监测中心、环科院要加强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的能力。

  6.3 通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守。

  保障中心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监测中心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保证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

  6.5 技术保障

  保障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教处配合保障中心普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保障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班,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进行专门培训。

  保障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预案管理

  7.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市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应〔2014〕82号)同时废止。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市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承担我局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转交日常值班期间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气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大气污染的应对工作;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水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水污染的应对工作,提出处置建议;参与、指导事件后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土壤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污染土壤(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与修复;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固体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引发污染的应对工作,组织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海洋处: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导致海洋污染的应对工作;参与、指导事件后海洋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自然处: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科监处:指导环境应急监测,调配全市应急监测力量,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应急监测。

  督察办、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监察三处: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财务处:负责协调应急准备及事件应对的经费保障工作。

  宣教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媒体服务工作,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提供信息发布材料。

  网信办: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及时管控、应对负面信息等工作。

  监测中心: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

  执法总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环科院: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安排,派遣专业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污染处置、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并提供人员、设备、技术支持;参与专家组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机构分组情况 

  1、指挥决策组: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保障中心;

  2、综合协调组: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局办公室、保障中心;

  3、污染处置组: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及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大气处、水处、土壤处、固体处、海洋处、自然处、保障中心、环科院)加入该组;

  4、应急监测组:分管监测工作的副主任、科监处、监测中心;

  5、应急保障组: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副主任、保障中心、财务处;

  6、信息舆情组:分管信息舆情工作的副主任、宣教处、网信办;

  7、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副主任、保障中心、监测中心、环科院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中挑选的专家(具体内容见2.4);

  8、其他: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督察办、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监察三处、执法总队具体工作安排。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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