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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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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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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水规范〔2024〕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10生效日期:2024-01-10

各区水务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0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依法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以下情形,业主单位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含10万立方米)或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含1万立方米),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公共自来水的,业主单位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大于500立方米(不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总论、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论证、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小于500立方米(含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和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 已完成区域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入区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或计划用水指标(含施工临时用水)不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共享区域水资源论证评审结论。

  第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工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跨区取水或对相邻区用水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当由市取水审批机关审查。

  第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水位(水量)保障目标、河流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表)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的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的审查权限与用水计划指标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九条 各区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条 市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对各区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各区取水审批机关,并作为考核各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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