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局(委),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动美丽四川建设,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我们对《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2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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