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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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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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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5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4-03-01生效日期:2024-03-01


  《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

  (2023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打造“百里秀美邕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邕江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邕江滨水区域,是指纵向自邕江上游老口航运枢纽至下游邕宁水利枢纽,横向以邕江常水位为起始线向水域、陆域适当延伸的沿江区域。具体范围由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确定。

  第三条 邕江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彰显特色、共治共享的原则,注重整体保护和历史传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邕江滨水区域各项工作。
  沿岸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邕江滨水区域建设、管理等工作。
  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对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邕江滨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邕江滨水区域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市政和园林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邕江滨水区域数字化建设,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创新应用技术等,促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

  第八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邕江滨水区域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市政和园林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海事机构以及沿岸城区人民政府,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邕江滨水区域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注重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宜居建设和历史文化传承,突出滨水特色,科学确定邕江滨水区域的空间格局和风貌定位,构建自然开敞的滨水生态绿地空间和高低错落的临江建筑空间。
  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邕江滨水区域的范围;
  (二)邕江滨水区域的功能分区和各功能分区保护利用目标;
  (三)邕江滨水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域控制线、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重要市政设施黄线、集中建设区范围线等重要控制区(线)及其管控要求;
  (四)邕江滨水区域重点片区范围以及重点片区的管控目标和管控规程;
  (五)特色风貌塑造以及整体天际线、重要开敞空间的规划控制引导。

  第十一条 在邕江滨水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结合邕江滨水区域特点,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公交、水上交通、静态交通等综合公共交通体系,根据休闲旅游、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等活动需要,依法优化码头布局、码头功能和航运功能。

  第十三条 邕江滨水区域内应当结合功能分区、沿江景观特色、社会公众活动特点等,合理规划、布局安全美观、智慧节能、层次丰富、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的景观照明设施。

  第十四条 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休憩、健身娱乐、科普教育、法治宣传、文化传播等活动功能的公共空间。

  第十五条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推进智慧充电桩、智慧路灯等物联网融合设施建设,利用多种感知技术,加强治安、交通、水利、市政、城市管理、气象、生态环境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的联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应用服务。

  第十六条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结合周边环境特点和社会公众亲水近水的活动需求,按照规划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美观实用的亲水平台、水上栈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

  第十七条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合理设置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慢行交通设施,户外球类、滑板、轮滑和拓展运动等运动设施,以及与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满足不同年龄段社会公众的运动健身需求。体育运动等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则和安全规范。

  第十八条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应当合理配置防汛、治安、消防、医疗急救以及安全防护、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设施,按照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警示标识或者其他安全标识。

  第二十条 邕江滨水区域内以及毗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加强对自有设施的日常养护,共同保持和维护邕江滨水区域整体风貌。
  鼓励邕江滨水区域内以及毗邻的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停车位、厕所、母婴室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在邕江滨水区域公共空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科学教育和文化展示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和园林管理部门以及沿岸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并公布邕江滨水区域内禁止下水游泳、垂钓的区域,并通过设置标识、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在邕江滨水区域内下水游泳、垂钓的,应当遵守活动秩序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的区域下水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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