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南平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延平区范围:江滨北路(黄墩立交桥)→环城路→环城南路→江滨南路(南平大桥)→江滨北路(黄墩立交桥);八仙路→朱熹路→李侗路→李侗二支路→公园路;横排路(南平大桥)→长富路→福兴路→福延路→福华路→南福路(南平大桥)。
建阳区范围:林后大街→古闽大道→建安大街→劝业路→嘉禾北路→嘉禾南路→昌盛路→崇阳南路→塔山大桥(含水南片老城区)→建溪南路→民主南路→建平大道→童游大街→林后大街。
所划定道路形成的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依法改用清洁能源。
四、延平区、建阳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
(一)延平区、建阳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禁燃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禁燃区的宣传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三)发改、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工信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五、南平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可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辖区禁燃区范围,并负责具体方案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延平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政综〔2019〕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