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拆、使用行为,防范吊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及《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吊篮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吊篮安装、使用、拆除安全管理要求
1.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使用的吊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具有完整的质量证明合格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安全装置合格证及有效检验报告、产品使用手册、吊篮钢丝绳质量合格证明等)。
2.吊篮构(配)件需齐全,配重件应符合规定重量。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严禁使用液体或散状物体做配重填充物。
3.吊篮在安装、拆卸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对吊篮按平面位置进行编号),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作业面异形、复杂的或无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吊篮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4.吊篮设备进场应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在项目首次安装完毕后(含拆卸移位重新安装时)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或分包单位)、安拆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使用验收,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5.使用过程中,当吊篮整体(不拆卸)移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各方责任单位进行重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吊篮操作者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培训考核(应有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及吊篮操作使用专业技术方面内容),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吊篮。总包单位和安拆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共同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在交底书上签名确认。
8.每次吊篮使用前,操作者应进行空载试运行,无故障方可作业使用。当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9.当遇5级及以上大风和大雨、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它作业。
10.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应设安全警戒隔离区域,设置安全警示隔离措施以及警示标志标牌等,并派专人值守。
11.吊篮安装、使用、拆卸作业时,严禁下方站人以及上下同时立体交叉作业;不得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使用。
1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安全绳单独设置一人一条),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支架上。
13.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14.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对不能落地的吊篮平台,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平台或通道,并经过验收合格;严禁作业人员在空中攀缘窗户进出吊篮平台。
15.吊篮维修和拆卸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中禁用”和“拆除中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6.每天作业完毕应将吊篮降落于地面,同时切断吊篮电源并电柜上锁,做好交接班记录。
17.吊篮附近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若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18.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标定作假,超过有效标定期而未标定的安全锁。
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管理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责任
1.项目施工现场所使用吊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监督管理并负安全生产总责。
2.总承包单位应在吊篮安装、使用、拆卸等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安全技术再交底。
3.组织对吊篮操作者进行培训考核(应有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及吊篮操作使用专业技术方面内容),并进行监督管理。
4.组织现场各项检查验收,并定期对吊篮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安装、拆除等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监督。
5.吊篮安装、拆卸专业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6.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安拆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吊篮相关技术档案等,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7.审查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及检测方案,并向监理单位报审,且向监督机构报备。
8.总承包单位应确保吊篮各项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等齐全有效,产品铭牌清晰可见;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资料齐全。
9.监督并使用做好吊篮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专业承包单位(安拆单位)管理责任
1.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维保等工作。确保吊篮的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吊篮的安装、拆卸、维保质量负安全生产责任。
2.为现场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拆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3.在安装、拆卸和维保前,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总承包单位审批和监理单位审核。
4.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记录整理吊篮等专项施工方案、安拆、维修、作业人员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5.与总承包(使用单位)签订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维保合同等,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6.应在安装、拆卸、维保作业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含应急措施等),以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三)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1.负责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全使用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吊篮的安装、使用、维保、拆卸负监理安全责任。
2.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吊篮施工前,进行各项审核(包括吊篮、专业分包单位、人员、专项方案、检测方案、记录资料等)。
3.如专业分包时,应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以及是否签订相关专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等进行审核。
4.参与吊篮使用前的各项检查验收。
5.在安装、拆卸、维保作业前,对现场准备以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实施。
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吊篮的安装、检测、拆卸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记录。当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出现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责任
1.检测机构受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编制检测方案及开展吊篮的整机检测检验工作,对检测工作以摄影、照片留痕,坚决杜绝检测行为弄虚作假。
2.检测机构应独立、科学、专业地根据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检测情况,及时出具检测检验评定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
3.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现场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微信工作群等形式,通知项目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吊篮除应严格按上述管理要求外,尚需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高处作业吊篮》、《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等有关要求。
各建设、施工、监理、安拆、维保、检测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吊篮的安全管理,强化落实吊篮安拆、验收、使用过程中各方主体责任。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辖区内吊篮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安拆、验收、使用,安全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定期检验标定作假等行为的责任单位进行动态扣分、诚信扣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租赁安拆单位及检测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吊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暂停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