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实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十四五”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纲要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巩固全省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下同)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成果,全面提升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一)提升国省道“建管养”水平。强化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十四五”全省干线公路管理养护提升行动,科学组织实施国省道建设规划,编制国省道养护管理规划,筹集、管理、使用好国省道养护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低等级路段提档升级和路面改造工程。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要重点加强低等级路段升级改造,提高国省道二级及以上路段比重。珠三角地区重点加强局部瓶颈路段改造,提升路网通行服务品质。到2025年底,一级公路及双向四车道大流量二级公路中央隔离设施应设尽设,乡道以上支路接入国省道的路口“坡改平”应改尽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事项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二)实行国省道隐患“清单化”治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坚持年度专项排查和每月滚动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国省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路段,双向四车道无中央隔离设施路段、穿城镇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和平交路口等“5类突出安全隐患点段”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不完善、不规范、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共同制定隐患整改任务清单,由道安办定期督促治理。对纳入清单的道路隐患点段,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政策倾斜,督促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当年完成治理。(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负责)
(三)限期治理事故多发路段。各地市、县(市、区)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每发生一起事故,限期消除一类隐患”的原则,强力推进国省道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对近三年发生过3起以上正面相撞亡人交通事故的双向四车道路段,自排查确认之日起,力争半年内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对近三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平交路口,力争半年内增设完善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五必上”设施。对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路侧险要路段,力争半年内增设完善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三必上”设施。对夜间事故多发路段,一律及时增设主动发光设施。(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负责)
(四)系统提升穿城镇路段交通安全品质。各地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交通状况,优化沿线交通组织,大力推进国省道穿城镇路段交通安全品质全面提升。要科学调整和归并中央分隔带开口及路侧出入口设置,解决开口过多等导致的风险隐患。要综合采取增设辅道、中央分隔、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行人过街、警示提示标志等设施;清理占路集市、摊点,整理优化路侧空间;参照城市道路标准安装路灯,在公路范围外两侧划设停车泊位等措施,切实改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条件。对交通拥堵、混合交通严重的穿城镇路段,要结合实际交通需求和城镇化环境特点,通过增加车道数、平交口跨线桥改造或调整路线走向等方式,从根本上改善通行环境。到2023年、2024年、2025年底,各地市、县(市、区)国省道穿城镇路段按照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改造的完成率应分别达到30%、60%和80%。(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负责)
(五)全面改造升级平交路口。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组织实施国省道沿线平交路口视距、路权、交通组织、基础设施“四项改造”:清理通视三角区具备移除条件的障碍物,确保路口视线通透、视距足够;明确并合理分配交叉路权,完善路权设施设置;优化进出口交通组织,科学设置左、右转弯和掉头专用道,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对条件具备的路口实施“微小改造工程”,改善线形、调整平面交叉角度,规范车辆行驶轨迹,减少或分离交通冲突点,缩小冲突区域;规范、齐全设置标志、标线及渠化设施,及时维护更新“平安村口”相关设施。同时,对流量较大、碰撞事故高发的路口,交通信号灯要应建尽建,有条件的路口要安装夜间照明设备。到2023年、2024年、2025年底,各地市、县(市、区)国省道沿线平交路口,上述所涉项目改造的完成率应分别达到30%、60%和100%。(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六)强化重点单位主体责任。各地要紧盯“两客一危一校一货一面”、拖拉机、摩电等重点车辆,压紧压实国省道沿线企业、学校、村社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道沿线运输企业、学校、村社,以及所属车辆通行集中的运输企业、学校等重点单位的排查、检查,建立完善“人、车、企、校、村”管理台账,常态化教育督促驾驶人、员工、学生、村民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建立重点单位风险隐患定期通报、督促整改、及时反馈制度,利用公安交管大数据开展“企业画像”,确定高、中、低三级风险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通行秩序和安全管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共同加强国省道视频监控、卡口等科技装备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到2025年底,全省国省道省际、市际、县际流量监测设备应100%完成建设;国省道要实现“平均每3公里一处高清视频监控和智能卡口”,穿村过镇路段、平交路口、事故多发路段要做到视频监控100%全覆盖;在流量大、货车通行比例较高的路段,逐步推行货车靠右通行的管理措施,至少每5公里增设一处货车靠右行标志;线形条件较好的路段以及学校路段,连续长陡下坡、急弯和出入口视距受限等路段,相交道路较少的长路段,应做到定点测速、区间测速应设尽设。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在国省道沿线建设停车休息区,有效化解国省道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车辆随意停车带来的事故风险。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共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死伤率。(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重点交通违法治理。要常态开展国省道“一路多方”交通秩序大整治,有效净化国省道交通安全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查“三超一疲劳”、涉牌涉证、酒驾醉驾、货车违法载人以及校车、农机车辆违法上路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执法管理和宣传教育,及时纠正处罚不按规定横穿公路等行为;探索开展交通出行“体验式排查”,不断优化管理措施,改进执法方式,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满意度。(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九)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深入开展“七进”(进家庭、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媒体、进学校、进网络)交通安全宣传,广泛发动国省道沿线村社、客货运企业、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打造国省道交通安全文明路,协力在源头单位“管住车、管对人、守好门”,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文明出行意识。持续深化“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农村劝导站、乡镇交管员、农村劝导员)建设,完善配套保障、激励和监管措施,提升宣传劝导及教育引导水平。国省道沿线行政村要全覆盖建设“一站一墙一牌一窗”(劝导站、提示牌、墙体标语、宣传橱窗)交通安全宣传阵地,抓好“一盔一带”“一老一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县(市、区)为单位,打造一批“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无摩电亡人事故示范村”。(省公安厅牵头,省文明办、交通运输厅参与)
三、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保障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国省道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理闭环的国省道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逐项分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安委办、道安办、治超办等议事协调机构要将提升国省道交通安全水平作为重点任务扎实推进。省道安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牵头,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十一)压实属地和监管责任。各地政府要全面落实国省道交通安全属地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及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定期排查国省道交通安全风险点,组织和推动系统深入治理。国省道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国省道交通安全年度综合治理。(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十二)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各地政府要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国省道交通安全相关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要完善国省道交通安全监管队伍保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力量配备,改善一线执法人员执勤执法条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将国省道作为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环节,加强资源保障,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十四五”国省道省、市、县际交警执法站和沿线交警中队数字警务室建设任务。(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参与)
(十三)严格工作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要持续将国省道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综治等考核,细化考核内容,定期全面评估体制机制、人员保障、装备保障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要推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党政领导干部到场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严肃追责问责强力推动隐患整改。对国省道交通事故频发的市、县(市、区),要按规定对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必要时依法依规倒查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牵头,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