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颁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12生效日期:2023-12-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下列6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三次修订)。

  (二)《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3年11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订)。

  (三)《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四)《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2004年8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五)《吉林市特种行业及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办法》 (2010年8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修订)。

  (六)《吉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将《吉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建议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三)将《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删去第十九条。

  (四)将《吉林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专项规划及布点方案的要求进行。”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删去《吉林市乡村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删去第二十四条。

  (六)将《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指定的机构代收”修改为“委托的单位征收”。

  将第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删去第十七条。

  (七)将《吉林市拥军优属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删去第三十三条。

  (八)删去《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第二十一条。

  (九) 将《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修改为“应当根据确定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修改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确定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修改为“廉租住房配建指标”。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十)将《吉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第十四条中的“指定的银行账户”修改为“依法确定的银行账户”。

  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一)删去《吉林市旅游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二)将《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并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此外,将以上有关政府规章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去“监察”内容。

  对有关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2023年修订)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清真食品管理 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2023年修订)
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