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豫应急办 〔2023〕111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28生效日期:2023-12-2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以下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范化解由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现就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实保障。

  二、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

  (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主要内容要求参见附件1),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工作。

  (二)建立用工安全培训信息登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信息登记,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状况,更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信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明确特种作业岗位,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被派遣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依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不得上岗作业。

  (三)强化提升安全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促进提升培训效果。

  (四)完善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样式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44号)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均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安全培训网络平台,从生产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岗位要求和特点,编选培训教材,建立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鼓励建立安全技能学习培训学分积分制度,实现理论知识再培训以线上学习培训为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学习个人终身账号和档案,存储个人学习、培训、从业岗位、考核取证等信息,一人一档、终身有效。推动优秀安全培训网络平台走出生产经营单位,为全省同类生产经营单位服务。

  三、强化安全培训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一)加强安全培训监管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处(科)室和单位,要将安全培训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安全培训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持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检查安全培训,首先检查安全培训。要加强持证人员行为监管,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对撤销的证件及时回收销毁,并将证书信息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在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注销。

  (二)严格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制度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法依规处罚。

  四、加强安全培训宣传和信息通报

  (一)强化安全培训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统筹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善于利用各种新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安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从业人员参与安全培训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全员培训工作走深、走实,切实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助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建立安全培训执法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处(科)室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从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和安全培训不规范等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及时整理汇总统计(见附件2),每季度前5日内将上季度汇总信息报本级安全培训处(科)室。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处室应当及时将本季度本辖区或本部门安全培训执法情况汇总,于本季度前10日内将上季度汇总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宣传训练处,省应急管理厅定期编制简报通报全省安全培训执法情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基础事项清单.pdf
           2.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执法信息汇总表.pdf

  2023年12月28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保联系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会条例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