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23〕4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2-09生效日期:2024-01-0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升其能力水平、全方位压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9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查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消防查验机构实施监督、指导和信用管理工作。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消防中心)负责全市消防查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批项目的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市消防中心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市消防中心,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中,应依法常态化归集消防查验机构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服务活动、奖惩情况及其自主申报的信息。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消防查验机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和其他依法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检查时,对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消防查验机构,针对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综合查验,也可以委托其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专项查验。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开展综合查验工作,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专项查验工作。

  第六条 消防查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开展查验工作,并对查验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消防查验机构出具的查验记录表格式应当符合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并将具有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的分部分项工程查验记录和图片或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 消防查验机构以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业务平台为载体,将相关消防查验信息及时录入系统,生成查验记录表。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消防查验机构实行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二)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三)认定信用状况;
  (四)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五)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六)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消防查验机构的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消防查验机构查验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优先提供消防验收提前技术服务等政策优惠,优先推荐为消防审验观摩示范项目或评优评奖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机构开展消防查验。

  第十二条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消防查验机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适度提高其查验的建设工程项目点位的抽查数量,不鼓励推荐为消防审验观摩示范项目或评优评奖项目。提醒建设单位谨慎选择信用状况不良的消防查验机构开展消防查验。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消防查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虚假报告的,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1月8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