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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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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3〕45号

颁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1-13生效日期:2023-11-13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城镇燃气系统的突发事故,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城镇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实施应急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1.4分级标准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Ⅱ级(重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Ⅲ级(较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Ⅳ级(一般):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3)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4)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和封闭事故现场、相关道路及周边区域;指导发布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有关信息;组织调度应急人员、车辆和物资;研究决定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事项;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1.2市燃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2)市委网信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和燃气安全信息应急协调工作。

  (3)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市公安局:依法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事故现场抢修方案;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疏导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环境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工作。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事故现场抢修方案,协助市燃气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情况统计。

  (9)市应急局: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11)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服务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12)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指挥调度灭火工作,配合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依法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

  (13)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14)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燃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市燃气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传达市燃气指挥部指令;经市燃气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做好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燃气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救援保障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保障组、环境保护组、综合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救援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成。主要负责扑灭现场火灾,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导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做好相关居民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2)抢险救援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具体开展以下工作:运用技术手段对现场受影响区域进行监测,确定事态严重程度,随时调整应急措施、警戒范围;在确保现场疏散和警戒的同时,积极组织抢险抢修人员,调集设备及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引发人员伤亡;在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爆、通风措施,为应急人员配备供气式呼吸器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应急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专业人员在事故现场检测确定的警戒范围,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对出入警戒范围的人员、车辆严格控制并做好记录。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主要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障被疏散人员基本生活。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应预先设立安全集合地点,在集合地点设置醒目的告示牌,方便辨认,并指派专人值守;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时,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至指定集合地点,点名并维持秩序,同时与事故现场保持联络,协助寻找失踪人员及执行疏散指示;疏散时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等工作。

  (7)物资保障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度各自应急人员和装备。

  (8)环境保护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时,及时采取必要的通风、稀释、洗消等措施。

  (9)综合组。承担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以上各工作组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2.4.1专家咨询组组成

  市燃气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咨询组,作为市燃气指挥部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由燃气、环境保护、消防、卫生、交通等专业人员组成。

  2.4.2专家咨询组职责

  (1)为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和建议。

  (2)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意见。

  (4)对燃气经营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及培训指导。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级别

  依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包括: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可能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严重)包括:预计将发生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可能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较重)包括:预计将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可能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Ⅳ级(一般)包括:预计将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可能发生,事态有发展趋势。

  3.2预警发布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Ⅳ级(一般)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Ⅲ级(较重)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市燃气指挥部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对外发布、调整或宣布取消。

  3.3预警预防行动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预警级别,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市燃气指挥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并组织实施预警预防措施;同时,根据事态发展,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发布形式

  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微博、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通报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3.5预警状态结束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市燃气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应急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市燃气指挥部,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类型、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市燃气指挥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故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Ⅳ级)。

  (2)启动程序。市燃气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响应措施。市燃气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燃气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Ⅲ级)。

  (2)启动程序。由市燃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应急厅报告。

  (3)响应措施。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燃气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同时组织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对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燃气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Ⅱ级)。

  (2)启动程序。由市燃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应急厅报告。

  (3)响应措施。市燃气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或到市燃气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组织调动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接到报告,确认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Ⅰ级)。

  (2)启动程序。由市燃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应急厅报告。

  (3)响应措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在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区域合作

  市政府指导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4.5响应终止

  4.5.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4)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依据现场处置情况,确认响应终止时机;

  (2)现场指挥部向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市燃气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市燃气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或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后,相关保险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及时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5.3调查与评估

  对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对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燃气指挥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对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市政府应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4恢复重建

  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燃气指挥部上报市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意见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支持的,由市燃气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

  6信息发布

  市燃气指挥部或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及事故处置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播相关信息。

  7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1指挥保障

  市燃气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完善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专门场所及相应设施基本功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国家、省、市关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3)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信息传输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以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完善相应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应急救援组织之间联络畅通。市燃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随时接收有关信息。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对应急信息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7.3物资保障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必需的通信工具(防爆对讲机等)、安全设施(防静电工作服、防火服、防冻服、呼吸器、安全头盔、担架等)、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应急器材(急救箱、应急灯等)、检测装置(测氧仪、可燃气体探测仪、压力计等)、抢修器材(防爆风机、发电机、电焊机、堵漏管卡等)、警示警戒物资、车辆等,并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对于损坏或缺少的物资要及时修复和补全。

  在应急处置中,现场指挥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紧急调用物资、人员、场地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被征用的物资使用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物资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4应急队伍保障

  市燃气指挥部应调集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消防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建专家库,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并对事故处置提出其他对策和意见。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保障、技术保障等应急小组;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日常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7.5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6生活医疗保障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7供电与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应完善双电源供电设施,并准备应急备用电源,确保供电持续性和安全性。现场指挥部应协调供电公司及时调度应急电力设备,提供临时电力保障;协调公安机关开辟应急通道,确保应急车辆畅通;负责应急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应急物资、人员运输需求。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治安警戒组应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燃气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

  8.2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宣传教育。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供气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类人员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工作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确保培训质量。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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