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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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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政办字〔2023〕44号

颁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1-09生效日期:2023-11-09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威海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威海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威政办发〔2013〕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前预防、化解事故风险,及时控制、消除事故危害,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发生在威海市外但涉及威海市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分级标准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威海军分区以及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减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工作;指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市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组织指挥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负责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本市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对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负责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事故处置工作中的通信保障。

  (3)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事故现场警戒;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处置车辆、人员畅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控制不稳定人员。

  (4)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环境质量依据。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建筑物结构情况,协助对受灾建筑进行险情评估;协助对影响现场救援的建筑(构筑)物进行临时处理。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置中的运输车辆保障工作。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10)市应急局:协调专家和企业,对承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提出建议,对现场周边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情况进行监控,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方面技术支持。

  (12)市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13)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专家支持组协助下,负责灾害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4)威海军分区:负责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援。

  (15)事发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各成员单位还应完成市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市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3)负责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市指挥部专家支持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和沟通;

  (9)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指挥部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并任命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依法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对死亡人员开展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组成。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及时监控有关设备,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负责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4)抢险救援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企业抢险队伍以及其他抢险队伍组成。负责将遇险人员救离危险区域;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有关危险源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等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威部队支援。

  (5)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组成。负责组织指导伤员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属地区市政府(管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保险机构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问题;负责伤亡人员抚恤、理赔;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负责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等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等组成。根据市指挥部部署,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现场媒体记者管理,指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2.5专家库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建立专家库,并视情组建专家支持组。

  3预警与预防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日常监测,广泛收集可能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作为发布预警和预防信息依据。风险信息一般包括:

  (1)可能造成露天使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极端天气信息;

  (2)可能造成特种设备停用的区域性停电等信息;

  (3)其他地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

  (4)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普遍性隐患信息;

  (5)其他可能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1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依次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3.1.1Ⅰ级预警

  出现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形时,启动Ⅰ级预警,主要包括: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存在爆炸风险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已造成10万人转移且人数仍在增加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时间达到36小时且时间仍在增加的;

  (5)其他已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并有扩大化趋势的。

  3.1.2Ⅱ级预警

  出现可能造成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形时,启动Ⅱ级预警,主要包括:

  (1)在用特种设备存在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180小时,且时间仍在增加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已造成3万人转移且人数仍在增加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时间达到18小时且时间仍在增加的;

  (5)其他已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并有扩大化趋势的。

  3.1.3Ⅲ级预警

  出现可能造成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形时,启动Ⅲ级预警,主要包括: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存在爆炸风险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已造成5000人转移且人数仍在增加的;

  (4)出现极端天气等,可能造成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9小时,且时间仍在增加的;

  (6)其他已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并有扩大化趋势的。

  3.1.4Ⅳ级预警

  出现可能造成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形时,启动Ⅳ级预警,主要包括: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的;

  (2)大范围停电等可能造成电梯轿厢滞留人员的;

  (3)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且时间仍在增加的;

  (4)大型游乐设施滞留人员的;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3.2预警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调整。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调整。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针对性公告方式。

  3.3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受潜在风险影响的相关单位应采取有效行动,防范事故发生,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加强风险因素监测、监控;

  (2)相关岗位人员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3)停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切断供电系统;

  (4)加固防风等设施;

  (5)组织开展隐患自查与整治;

  (6)设置警戒区域,疏散、隔离有关人员;

  (7)其他必要措施。

  3.4预警预防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发布机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处置;

  (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微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设置警戒区域,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

  (7)其他必要措施。

  3.5预警状态结束

  事故风险消除时,预警发布机构宣布解除预警,取消预警状态,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在报告信息的同时,应按规定启动自身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属地政府、部门应立即核查情况,向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级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市政府(管委)、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级部门向省级部门报告。

  区市政府(管委)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30分钟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妥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告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送详细情况。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信息来源、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伤者是否有生命危险)、涉事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现场处置、趋势发展、舆情应对、原因调查、善后处置以及其他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情况。

  4.2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发单位、属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标识,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式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开展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府(管委)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分级响应

  (1)一般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管委)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请求和实际需要配合处置。

  (2)较大事故(Ⅲ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4.4指挥与协调

  (1)一般事故(Ⅳ级):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或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2)较大事故(Ⅲ级):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较大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事故等,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指挥部总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市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或到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及以上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发生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国家、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及事故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等三类工作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其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6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管委)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7区域合作

  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或事故已波及我市大部分地区,我市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向驻威部队或国家、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8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9响应终止

  应急救援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批准预案启动的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执行相关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因抢险救援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如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不属威海市,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社会救助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要为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组织人员勘查定损,做好理赔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应组织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5.4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事发单位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妥善安排,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指挥部、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负责发布;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市指挥部部署,由市委宣传部视情做好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管理,以及协调新闻报道等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场监管系统组建的特种设备应急抢修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7.2财力保障

  事故处置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市分级负担。市、区市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或救助政策,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价。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3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管委)要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区市政府(管委)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人员食宿生活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事故影响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伤害特点,组织协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按规定程序请求周边市或国家、省医疗卫生专家支援。

  7.6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交通管制方案,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援时,事发单位车辆为首选车辆,车辆不足时由市指挥部调用其他车辆,确保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7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事故现场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治安防范。事发地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

  7.8人员防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保障救援人员所需检测装置、防护服装等,做到安全防护。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7.9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10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1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逐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要结合我市地处沿海、外资企业较多的实际,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管委)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市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间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8.2宣传教育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预案解读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8.3考核奖惩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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