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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实施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实施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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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1-13生效日期:2023-11-13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在我省的实施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广东省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命审题组织管理、考务文件制定、考务组织管理、阅卷评分等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选派和管理命审题专家、阅卷专家,并指定专家负责试题和阅卷质量,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报考资格审核等考务工作。

  二、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实际要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确定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四、已取得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五、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或电子合格证明,不再发放纸质的证书或合格证明。

  六、取得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执业注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制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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