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惠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9日
惠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本市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以下统称举报),也可交由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举报,并发放举报奖金。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来电举报。举报电话为惠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举报。举报地址为市或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办公地址。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访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地点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或者登陆“粤省事”的消防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第四条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九)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100元人民币奖励;
(二)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三)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同一举报人每月在本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九条 举报人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址等相关资料。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四)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