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报省政府同意,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8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30日。《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8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评估并报省政府同意,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88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30日。《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