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地下水量和水位双控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长效机制,推动形成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立管理保护地下水的指标控制体系、制度政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全省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面完成浅层地下水超采治理阶段性目标任务,深层承压水超采量基本压减完毕。到2035年,全面建立起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的体制机制,基本消除地下水超采区,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省水利厅牵头)
(四)做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时,应当将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等作为重要依据。其中,编制黄河流域工业、农业、市政、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水量水位双控管理。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是取水许可、地下水超采治理等的重要依据。除应急取水等特殊情况外,对不满足地下水总量控制、地下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要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限期开展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取用地下水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维持合理地下水位。(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加快完成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档案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调整情况和地下水超采治理需求,及时制定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关停计划。积极推行“二维码”应用和“一井一码一档”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省水利厅牵头)
(七)加强地下水位监测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地下水位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监测信息。对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采取会商、约谈等形式,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提醒和督促整改。(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建设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年取用地下水(含地热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农业灌溉机井等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应积极采用以电折水等方法计量用水量。到2023年年底,实现非农地下水取水口计量全覆盖。(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突出做好农业灌溉地下水管理。严控新凿农用机井,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需新凿机井的,申请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考虑地下水资源条件和管理保护要求,并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现存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机井,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于2023年年底前办理完毕,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法进行封填。(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应急使用管理。根据国家部署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利用管理,合理确定地下水储备方案,及时制定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推进应急备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对开挖深度达到5米或者年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年疏干排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快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根据划定工作成果及时调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全方位节水,从严开展水资源论证,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扩大低耗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加大水源置换力度,大力推动非常规水和雨洪资源利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利用地表水等水源回补地下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地热开发取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尽快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研究制定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和取水管理的政策措施。(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加快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要求,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防止地下水污染。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五)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监督问责,对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追责问责。(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要拓宽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地下水管理、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和监测等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水文地质调查和地下水相关课题研究,推进提高地下水管理数字化水平。健全取用地下水违法行为相关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加强结果运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地下水的意识。(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