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20生效日期:2023-09-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深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水、空气、土壤、海洋、消费品等领域新污染物治理,孵化培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污染物治理新技术和新产业,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从而保障饮用水、空气、农产品、水产品、消费品等健康安全,维持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助力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建设美丽深圳。

  到2025年,系统构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完成我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完成一批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和示范技术。新污染物监测、评估、监管与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到2035年,健全完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水环境安全、环境空气质量、土壤环境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新污染物治理产业蓬勃发展,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立体管理格局,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市级抓总、区级落实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深圳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组,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深圳海关、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地方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实施细则。动态更新我市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管理制度,及时衔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地方规范标准建设。完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因地制宜制定深圳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初步构建我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切实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4.实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省部署,2023年底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中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5.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贯和督导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和进口者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加大抽查频次,对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法限期淘汰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和深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管控,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排放。

  7.加强产品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管执法。开展玩具、学生用品中新污染物检测技术方法研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大力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创建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持续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9.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采取污染控制措施以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结合我市产业特点,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因地制宜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行动计划

  (一)水环境健康保卫行动。

  1.保障饮用水源地生态安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全市饮用水源水库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探索建立水源水库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逐步开展我市饮用水源水库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推进水源地生态安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入库水体新污染物管控。开展入库河流和引水工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通过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和筛选,因地制宜制定我市饮用水源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推进入库水质提升。(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水库集雨区风险防控。开展重点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强化集雨区范围内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集雨区范围内施用化肥、农药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自来水厂供水和水质净化厂排水新污染物管控。开展自来水厂、水质净化厂进出水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探索开展生活污水新污染物处理技术研究。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新污染物防控。开展我市电子电路制造、金属制品、医药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印刷等重点行业废水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摸清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新污染物排放特征。鼓励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环境空气健康保卫行动。

  6.开展重点行业工业排气新污染物管控。开展我市电子电路制造、金属制品、医药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印刷等重点行业工业排气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全面执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开展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二噁英健康风险评估。开展生活垃圾焚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开展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二噁英暴露健康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重点行业生产车间空气新污染物防控。开展我市电子电路制造、金属制品、医药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印刷等重点行业生产车间空气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引导企业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稳步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建筑室内空气新污染物防控。开展我市星级酒店、保障性住房、重要公共建筑等室内空气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分析建筑室内空气新污染物污染特征。探索开展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材料和辅助材料中新污染物含量测定技术方法研究。(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地下空间空气质量。开展我市地铁和地下商业等地下空间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分析地下空间空气新污染物污染特征。筛选需重点关注的地下空间空气新污染物,开展来源解析及影响因素分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汽车行业新污染物防控。开展新销售汽车室内空气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引导汽车销售、维修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使用绿色涂料和绿色工艺,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减少汽车销售、维修过程中新污染物的环境排放。(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土壤环境健康保卫行动。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全面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对开发、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技术的支持力度,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3.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科学布设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减少土壤环境中微塑料污染。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鼓励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和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2025年底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严防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环境风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露、渗漏、遗撒、扬散,避免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环境土壤和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土壤和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海洋环境健康保卫行动。

  15.开展海洋微塑料调查监测。开展入海河流、入海排口、近岸海域等新污染物摸底调查和监测试点。开展海洋微塑料专项调查监测,分析海洋微塑料空间分布特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加强滨海湿地新污染物防控。探索开展我市滨海湿地新污染物监测防控工作,多措并举提升滨海湿地安全保障水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海水养殖业新污染物管控。开展海水养殖区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开展水产品抗生素和兽药残留监测。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督抽查,严格休药期管理。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技术培训指导,建立主要养殖品种用药减量技术模式。2025年底前,骨干养殖基地实现抗生素类兽药使用量同比减少20%以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和深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大亚湾水产资源省级自然保护区新污染物防控。开展大亚湾核电厂等周边海域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在沿岸布局,严格控制污水及陆源污染物排放,提升大亚湾环境综合质量。(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消费品环境健康保卫行动。

  19.加强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控。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等标准规定,严格落实电器电子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纺织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开展纺织面料、学生服装中新污染物含量测定技术方法研究。开展纺织面料、学生服装中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分析新污染物污染特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加强食品及包装新污染物防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标准规定,严格落实食品中农药、兽药等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探索建立食品、购物塑料袋、外卖餐盒中新污染物检测技术方法,开展食品、购物塑料袋、外卖餐盒中新污染物检测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提升个人护理品质量安全。开展洗护用品、化妆品等常用个人护理品中新污染物检测技术方法研究。推动将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纳入个人护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卫生清洁用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开展杀虫剂、消毒剂、洗涤剂等卫生清洁用品中新污染物检测技术方法研究。严格落实卫生清洁用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要求。加强卫生清洁用品中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环保产业培育行动。

  24.加快监测检测产业发展。引导新污染物监测检测产业完善自身业务布局,配齐配全新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初步形成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应用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推进评估治理产业发展。支持环保管家、环境监理、环境技术评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新兴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筹建我市化学物质技术服务中心。支持企业—园区—区域/流域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全过程防控技术开发。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产业化和治污设备应用产业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前海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深化绿色替代产业发展。稳步推进环境友好型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品应用,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加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力度,推进关键绿色工艺技术产业化。(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全面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新污染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落实本工作方案,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健全容错机制,鼓励主动作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深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用地保障。

  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根据事权划分做好新污染物治理资金保障,加大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等相关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保障各类专项建设用地需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新污染物治理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绿色替代等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整合现有资源,筹备建立市级新污染物治理实验平台。(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管执法。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省和市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和深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广泛开展新污染物科普宣传,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将新污染物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计划,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及时总结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经验,开展宣传报道和成果应用推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