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税〔2022〕20号)文件要求,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保障重大项目指标需要,结合全省排污权交易现状,现就申报2023年省级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条件
1、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并已完成生态环境部或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减排认定,且在省厅备案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2、申报的排污单位须足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3、申报回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来源于已获得污染防治资金所支持的减排项目。
(二)收储范围
重点收储指标为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指标。
(三)收储条件
1、优先收储“十四五”期间工程减排的排污单位指标。
2、优先收储因政策关停的排污单位指标。
3、优先收储首次申请回购的排污单位指标。
4、优先收储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市州的排污单位指标。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指标。
6、排污单位所在市州紧缺指标不作为回购重点。
二、申报方式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至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附件3)。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排污单位简要情况、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减排认定情况、现有排污权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需提供近三年缴费凭证)、富余排污权指标转让情况和历年回购收储情况、拟申请回购量等资料。
2、湖南省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3、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见附件2)
4、排污单位登记基本情况表,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登记基本情况表应载明企业名称、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备案或资产清算组备案等情况。
5、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证复印件。
6、减排项目验收资料和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减排量核定证明材料。
7、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排污许可证等关键信息有变更的,须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8、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供企业减排项目省厅备案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盖单位公章,有需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签署意见的应有相应部门的签章。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刷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纸质版材料提交两份,同时提交含签章的完整电子版材料。
四、其他要求
1、请各市州将回购通知在官网公开。
2、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申报的相关要求,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
3、本次回购将依据2023年度的资金总量和申报总量统筹确定回购收储方案,不保证全部能够实施回购收储。
4、回购收储指标优先来源地项目使用。
5、2023年9月27日前,请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行政区内申报材料统一汇总(见附件3)报送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毛洋 李智慧
电 话:0731-85698128
邮 箱:29140228@qq.com
附件:1.湖南省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基本信息表
2.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
3.2023年度排污权指标回购收储项目汇总表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