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23〕86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3-08-29生效日期:2023-08-29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22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04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380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369元的,调整至每人每月1369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执行时间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3年8月29日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半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暨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防高坠事故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更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用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用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