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冀财非税〔2023〕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放开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含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下同),该项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建筑垃圾产生方和垃圾处理经营者依据处理成本和市场状况协商确定。
二、建筑垃圾处理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明码标价和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市场价格行为等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