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1月21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工法申报受理、评审,相关费用由科技委事务中心申请财政预算列支。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 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第八条 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1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市级工法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当次工法申报通知文件,项目申报、专业初评常年受理,汇总评审每两年一次,市级工法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工法名称不宜出现英文缩写等非中文符号。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工法雷同。未通过上一年度评审的工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一条 市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市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审定报告;
(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两项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七)经济效益证明;
(八)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视频资料;
(九)与申报工法名称相一致的科技查新报告;
(十)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一)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工法申报时,企业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相关要求如下:
(一)企业登录市级工法申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报,科技委事务中心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需要修改完善的,企业在收到科技委事务中心形式审查给出的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进行材料修改、补充并再次提交,如超过时限未提交,则视为放弃本轮工法评审。
(二)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原件一份寄送至科技委事务中心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评审专家库,由科技委事务中心具体实施。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专家需要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宜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参加国家级工法评审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四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廉洁、公正、公平、公开。
(二)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确保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三)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
(四)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主、副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也不得评审从该企业退休或离职不满3年的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五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由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二)市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由无利益关系的主审专家1人,副审专家2人组成。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十六条 经评审的市级工法名单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予以公布。
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证书为电子证书,可登录平台查看及下载。
第十七条 市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定期评估,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市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仍可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获得市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条 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或推荐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组织企业进行工法宣讲,鼓励企业加大工法的宣传力度,获得市级工法的成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刊或期刊中发布,扩大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本市级工法信息库,由科技委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级工法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