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过程控制,强化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就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一)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和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培训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的网络平台或网络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在线培训信息管理、课程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内部管理,确保网络培训真实有效。
(二)实行安全培训机构信息书面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有关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的工作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首次实施涉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培训业务或增加、变更培训业务范围的,应书面报告从业辖区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核实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已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变更、注销等,需及时书面报告原登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安全培训过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健全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培训内容、学时符合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对未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要求的,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相关规定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等方面过程质量控制,教师、教学等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安排已落实书面报告的教师进行授课,未书面报告的教师应及时补报,认真如实做好培训签到和学时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认真核实学员报考个人信息,防止学员个人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期申请纠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签到、考勤、师资等培训记录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培训记录造假、学员信息登记审核不严格、不认真导致学员申请证书信息纠错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处置。
二、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
(一)加强考试机构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考务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协调各地市做好培训机构管理和考试点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要严格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义务,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和视频巡考监控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评估本地区考试需求,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公共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基地,从考试场所、设备设施、考务人员等根本条件上实现考培分离。严格控制考试点数量,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不再依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设置考试点。
(三)科学统筹组织考试安排。各地应结合实际优先安排学员在政府部门或考试机构建设的公共考试基地(点)考试。原则上本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应由市考试机构随机安排到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其他考试点考试(简称“交叉考试”)。相关考试科目在本市只有唯一考试点的,可不作交叉考试要求。属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校、职业(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考试点考试,市考试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省考试机构要不定时重点开展巡查。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交叉考试”工作规则,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加强组织统筹,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四)强化安全生产考试点管理。各考试点要加强设备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考试机构直接管理,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实施工作。考试点要至少提前一天做好考场考试准备,对考场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进行调试、检查,确保正常运行,考场准备完成后封闭待用,属于考培分离回避情况的人员不得参与上述工作;考试点要确保考试点监控录像机处于常开状态,非特殊情况不得关机;考场前端摄像头(含云台)考试时提前15分钟打开,考试结束时关闭,避免非考试内容占用存储空间;定期检查考试监控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考试区域监控全覆盖。各考试点终端、服务器等服务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网络设备的系统日志、应用日志、数据库日志等网络日志进行留存,留存时间不低于3年,严禁留存期间执行日志删除等损坏网络系统日志的相关操作;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点需建立单独局域网,确保考试系统与办公网等其他网络保持物理隔离,仅限考试终端接入考试系统,严禁使用远程控制、有线或无线接入等手段使与考试无关的人员和设备接入考试网络。
(五)加强考务人员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定期开展考务人员培训、年度考核,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并监督其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考试试卷在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题库和试卷按规定实行严格保密管理,加强对考务人员保密宣传教育。对发生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或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应当对照具体泄密作弊情形处罚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修正),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含常住)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考试。对投入大、参加人数少、受地域限制的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部分特种作业工种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组织安排跨地市考试。
三、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专项执法检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订)《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重点检查企业落实法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基本要求等情况。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报名受理审核、考试组织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促进考试考核规范运行。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一)培训机构违反《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或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发现培训机构与考试点勾结,贿赂或干预监考人员、考评员扰乱考试秩序,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以及组织考生作弊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考试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协议约定进行处置,同时视情节和后果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考试业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考试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违规组织跨地市考试,或者以合作办班、口头协议等形式出租、出借考试点资格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或者考试视频监控不按要求录制存档或者缺失的;
3.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4.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5.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场网络存在非考试设备接入的;或者擅自改变已验收通过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的(包括擅自变更考场有关设备IP地址),或者考试全过程未开启或擅自关闭网络摄像机设备的;或者考场秩序混乱的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6.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7.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考试机构未按规定落实“交叉考试”要求,或者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全省通报、警示约谈等方式加强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四)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违反《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网络平台、网络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及时报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部门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